现有法律管得好博客著作权

更新时间:2019-05-18 18: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今世界,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互联网的出现,更使人们的视野可以遥望无尽的远方但是,社会生活中就有那么一些规则如同磐石般地坚守自己的阵地,并不因为社会的发展与变化而被从根本上动憾。这些规则的固执不是来自于其盲目地自大与九斤老太们对新事物的无知性拒绝,相

  当今世界,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互联网的出现,更使人们的视野可以遥望无尽的远方……但是,社会生活中就有那么一些规则如同磐石般地坚守自己的阵地,并不因为社会的发展与变化而被从根本上动憾。

  这些规则的固执不是来自于其盲目地自大与“九斤老太”们对新事物的无知性拒绝,相反,它们的固执来自其自身规则的包容博大与基本原理的科学性。这些规则在医学与法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欧洲,除宗教学之外,医学与法学是最早开展大学教育的领域。医学对人体生理的基本认识与规则的揭示,使得无论医疗器械获得了怎样的发明与创造,均无法改变医学的基础原理。

  同理,无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借助怎样的方式来进行标的物不断花样翻新的买卖、租赁活动或者进行载体不同的创作活动,也均无法改变买卖行为、租赁行为、作品创作行为的基本法律属性。我想,这应当是我们对目前吵得纷纷扬扬的博客诉讼活动进行思考的背景。

  虽然博客们的活动是借助互联网这样的载体来表达其思想与情感,但是博客们根据自己的思考而进行的创作活动,与那些利用纸质载体、胶片载体等进行的创作活动,在作者行为性质上并无任何差别。历经两千余年发展的法律是博大精深的,尤其是密切关注人们私权的私法,更是将对人们私权的确认与救济时刻放在自己的视野之下。因此,借助于互联网这一新载体所产生的网络作品,依然无法逾越出法律的视野,网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依然会在著作权法所制定的规则之内受到法律的当然救济。

  所谓的对互联网上的作品可以肆意使用的“潜规则”,实际上是一种“一叶障目”的自我安慰、自我陶醉的自欺思维。因为这样的“潜规则”与法律的规则相悖,在人们最初因对这一情况的预料与防范不足而显得手足无措的情况下,这些“潜规则”可以表现出它的“自由自在”,但是,当人们开始冷静而理智地对待这些问题时,人们必然会利用法律的规则对这些“潜规则”作出回应。当然,法律实际上给了人们一个选择权,即被侵害权利的博客作者们,可以选择利用法律来救济自己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不会因为作品载体的不同而将作者弃置一旁不予救济。当然,博客作者们也可以选择弃权,为了不同目的而允许互联网的使用者继续享有“潜规则”带给他们的“自由感”。

  博客们的作品需要传播平台,筑造传播平台的传播者们需要博客们的作品,同时,人们彼此之间需要的是一种有序的相互联系与扶助。在这样的背景下,充分利用约定来使自己行为适法化是十分重要的思维方法。例如,利用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等规则对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进行必要的约定:作者可以就作品的利用发表自己的著作权声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传播者们可以通过对自己传播平台的使用权主张来获得作者的许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所确认的规则,同意或拒绝权利的获得,不仅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也有以行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如某网站已经发出“本网站对凡在该网站上发表的作品可以自由利用”的声明,某博客已经获知此声明却依然将自己的作品发表于该网站的网页上,则该行为意味着该博客愿意接受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限制,当然,作者也可以对网站使用自己的作品作出一定限制,总之,通过非面对面的明示或默示的约定,能够使博客们与作品网络传播者们以及其他作品的利用者们之间搭建起一座互利的桥梁。

  应当承认,虽然在网络环境下,博客的著作权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由于互联网这一载体与其他作品载体的不同,会带来权利救济上的技术手段不同,这同样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对此有两个建议:第一,法律对遭到损害的利益给予救济途径的确主要有两个考虑———要求权利人自己举证证明所遭损害的利益情形及计算;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侵权人证明其获得的侵权利益。但是,具体到不同的个案,权利人可以有具体的思路,那么既然互联网给了我们便利的条件,我们就可以利用这样的便利条件将相关信息互通有无。其功能有二:交流维权信息和震慑侵权者。第二,互联网上发生侵权具有快捷性和广泛性,查证与举证具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博客们和其他旨在维护自己著作权的人们共同形成一个协作网络,因为我们必须要记住这样一个规则:任何权利的维护首先来自于权利人的主动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费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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