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更新时间:2015-02-06 11: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相对于文字性表...

  摘要:“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相对于文字性表达来说,用可视的方式表达特定客观事实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照片报道、图片报道和音像报道等可视的表达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时事新闻” 是一种表达方式, 只有“时事”本身才具有时效性,“表达”并不具有“时效性”,因此,“时事新闻”的时效性是个伪命题,据此所做的司法判决当然也缺乏合理性。“时事”的提供者可能付出了艰辛劳动和大量投资,尽管“时事新闻”可能受合并原则限制或不满足原创性要件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恶意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时事新闻;思想表达两分法;合并原则;不正当竞争

  引言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10年)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可版权客体范围之外。[1]所谓“时事新闻”,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5条的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这一界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著作权法实施的司法解释的响应。[3]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除了“时事新闻”[4]这一法定术语之外,还有“时事性文章”这一表述,虽然两者都同“时事”有一定关联,但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可见,两者的版权法地位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一款是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既然著作权法要规定了“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显然其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否则,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纯属多余。可见,在现行法中,不同于“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5]

  有关“时事新闻”,虽然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上述规范,但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在言及这一术语时,都有一头雾水之感。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时事新闻”这一表达方式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严格来讲,“时事新闻”并非法学术语,其所指即使在新闻传媒界也颇有争议。因此,将此概念引入著作权法中,从一开始已经埋下难以精确解读之祸根。其二,“时事新闻”容易同“思想”混淆,而依据著作权法之根基“思想表达两分法”,思想并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应该是思想的表达。因此,如果将“时事新闻”等同于思想的话,“时事新闻”理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在著作权法中特别规定。

  近年来,有关“时事新闻”,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系列疑难案件,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在这些疑难案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地铁瀑布案”[6],该案引发了著作权法学界对“时事新闻”内涵与外延的热烈讨论。

  其中,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时事新闻”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摄影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如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通常而言,人们心目中的“时事新闻”都是“文字性”的。而对于含有声音或图像因素的新闻,由于以前并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似乎在著作权法学界也没有展开过深入讨论。仅仅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到保护的“时事新闻”并不明确。本文将结合思想表达两分法、合并原则与原创性原则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对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外延做出分析,试图回答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真实所指,并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为新闻传媒界指明合理的竞争规范。

  一、“时事新闻”的真实所指

  (一)著作权法国际公约有关“纯粹消息”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7]《伯尔尼公约指南》对《公约》第2条第8款的正当性的解释是:公约之所以规定不保护纯粹消息(mere news)或繁杂事实(miscellaneous facts),也不保护对这些消息或事实的单纯报道(the simple telling),是因为这些材料不具备可以被称之为作品的必要条件(the qualifications necessary for it to be considered a work)。另外,新闻报道者和记者在报道或评论新闻的时候所用的表达方式如果具有充分的智力努力,则可以作为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8]可见,《伯尔尼公约》不保护“纯粹消息”或“繁杂事实”的真正原因是其不具备可版权性要件。《伯尔尼公约指南》更是详细说明了这一事由:“纯粹消息”或“繁杂事实”仅仅是“思想”,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其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涉及“纯粹消息”或“繁杂事实”的事实作品[9]在满足可版权性要件的时候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伯尔尼公约》及《伯尔尼公约指南》有关“纯粹消息”的解读对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外延有所帮助。[10]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时事新闻”的解读

  我国司法实践在涉及“时事新闻”的案件中,主要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单纯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区分的角度出发做出案件判决,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其中是否有个性的选择与判断,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例如,“……《从单兵作战到集群出击》一文虽然也报道了一定的事实,但作者在文章中夹叙夹议地对事实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的方式对湖南汽配城代表团亮相长春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一事进行了报道,在这样的报道中,作者付出了自己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该文应认定为新闻作品而非时事新闻。”[11]《建设适应城乡统筹的农村支持体系》涉案作品属于对建设农村支持体系的个人设想,不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时事新闻。[12]《送温暖》一文体现了原告对社会生活的思考,原告为撰写此文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该文区别于单纯的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13]涉案作品《水危机解除哈尔滨渐渐复苏》一文其内容包括对哈尔滨水危机事件的讲解、采访和评述,并非单纯的时事新闻。[14]

  还有一些案例,在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时事新闻”的特点及其为何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源:“时事新闻”的特点是通过简单的文字或者机械记录手段将客观现象或者事实记录下来,其信息内容也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乃至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其传播的价值就在于向整个社会传递某一新近发生的事实情况。如果对于这些新闻都赋予著作权的话,必然会使社会新闻信息传递的成本大大增加,这必将使社会公众的知悉生活、了解世界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著作权法规定这类时事新闻是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民币汇改》一文,从其文字内容来看,所描述的是2007年1月31日美国国会召开“关于财政部全球经济与汇率政策报告及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反映的内容是当前人民币汇改政策在美国国会引起的关注和争论,属于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时事新闻报道,不应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15]

  在已有的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遇到涉及语音或图像因素的“时事新闻”案件,其以“时事新闻”具有客观性和时效性为基础,认为涉案摄影作品并非客观描述某种事实,而且不具备时效性特点,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时事新闻范畴。[16]

  综上,在现行法有关“时事新闻”之规定的基础之上,上述司法实践尽管已经很努力地想要遵循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对案件争点进行解读。然而,由于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新闻”的规范的立法背景与根基,尽管案件的结论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但推理却往往差强人意,而且不时有背离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嫌疑。

  (三)理论界对“时事新闻”的认识和解读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 “新闻”在《辞海》中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时事指最近期内的大事。[17]新闻,是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经常使用的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反映时代的一种文体。新闻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其广义而言,除了发表于报刊、广播、电视上的评论与专文外的常用文本都属于新闻之列,包括消息、通讯、特写、速写(有的将速写纳入特写之列)等等;狭义的新闻则专指消息,消息是用概括的叙述方式,比较简明扼要的文字,迅速及时地报道国内外新近发生的、有价值的事实。[18]可见,在字典上,时事新闻指的是近期内国内外大事的一种表达,应该归属于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范畴。

  新闻传媒界普遍遵循了“时事新闻”的字典含义,将其界定为对近期大事的报道。并从“时事新闻”类型化出来,将其分为时事新闻作品(如通讯、特写、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等)和消息两大类,并认为前者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消息也并非都不享有著作权,只有“单纯事实消息”,即仅包含新闻“4W”(who、where、when、what)[19]要素的消息,即以纯粹白描的手法完全客观记录。并且只记录新闻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消息报道才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有学者从新闻学的角度将消息进行了详细分类:“简讯·快讯”、“动态消息”、“综合消息”、“述评消息”、“人物消息”、“社会新闻”、“现场短消息(特写性消息)”。并指出,“综合消息”、 “述评消息”、“人物消息”、“社会新闻”和“现场短消息(特写性消息)”等都不是“单纯事实消息”,尽管其以客观的新闻事实为基础,但通常带有作者的个性观点,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只有消息中的“简讯·快讯”和“动态消息”接近著作权法中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事实是,简讯的创作更需要创造性劳动,快讯也有自己的特点,大部分快讯都不是“单纯事实消息”。“动态消息”虽然以报告新近发生的新闻事实为基础,但必要时也可涉及相关的背景材料和作必需的解释、有限量的议论,也并非都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从新闻实践上来看,纯客观的消息报道日益减少,甚至可以说在新闻业界操作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可见,从新闻传媒界的视角来看,应区分“时事新闻作品”和“单纯事实消息”,前者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没有掺杂作者个性观点和思想的 “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存在的空间正日益减少。

  著作权法学界对“时事新闻”本质的认识普遍不是很清晰,导致其对“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地位的认识相应地不是很合理。著作权法学界通常强调“时事新闻”构成要素的客观性,强调“时事新闻”是全部由“硬件”(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然而,即使是权威的知识产权法学者,也混淆了“时事新闻”(是一种表达方式,应归属于作品的范畴)和“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应归属于思想表达两分法语境之下思想的范畴)。例如,在解释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之时,将“时事新闻” 的“客观存在性”作为重要的理由,或者认为“时事新闻”的价值就是一种崭新的消息,需要广泛传播,而事实上,“时事新闻”并非一种客观存在,客观存在的是 “时事”,“时事新闻”是一种表达,是作品的一种。同理,需要广泛传播的是“时事”,而并非“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传播“时事”的一种方式。

  (四)“时事新闻”的本质

  1.思想表达两分法在“时事新闻”解析中的应用及结论。思想表达两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20]其基本含义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并非思想本身。按照“时事新闻”的字义,时事是新近发生的大事,属于信息,属于思想;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对于新近发生的大事的以新闻这种文体所进行的报道,是一种表达。[21]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属于信息,应当归类为思想,其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显而易见。然而,“时事新闻”作为一种表达方式并非一定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在著作权法中一概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并不科学。[22]所以,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限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所谓“单纯”,就是仅仅包含“硬件”(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消息。

  2.合并原则在“时事新闻”解析中的应用及结论。表达方式具有有限性,当特定思想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时,思想与表达交织在一起而成为一体,因为思想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该思想的表达也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著作权法中的合并原则。事实上,“时事”用“新闻”这一文体进行表达的表达方式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看其是否“单纯”,而是看这种“时事”用“新闻”这种文体进行表达的表达方式是否具有惟一性或有限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按照合并原则,假如保护这种具有惟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方式,则事实上保护到其所要表达的思想,这种结果并不符合思想表达两分法,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因此这种表达方式就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如果某“时事”的表达中仅仅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等“硬件” 时,该表达同思想(即“时事”)合并的可能性较大一些,合并原则适用的可能性要大一些。因为,仅包含“硬件”能够准确传达这一事实的替代性表达方式几乎没有。例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人访问了某国”这一“时事新闻”,适用合并原则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比如,“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访问了某国”与原表达方式所表达的意思接近。除此之外,很难找到替代的表达方式来表达同样的意思。例如,“某国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人所访问”与原意相去甚远。所以,此时的“时事新闻”是受合并原则限制的表达方式,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综上,著作权法中所谓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中的大部分獉獉獉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时事的表达方式。而随着新闻媒体界竞争的日益激烈,“单纯事实消息”日益减少,多元化的体裁、纵深化的报道日益增多。这种报道由于往往体现了作者的个性,从而满足原创性要求而成为著作权法中应受保护的作品,加之体现作者个性的作品适用合并原则的几率大为降低,所以,实践中“时事新闻”被认定为“单纯事实消息”从而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较少。因此,不加选择地将“时事新闻”归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其实并不合适。综上,不论是“时事新闻”还是“时事性文章”都是依赖客观事实的一种表达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属于新闻作品。只不过,通常所谓的新闻作品,一般指的是具有原创性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原创性原则在“时事新闻”解析中的应用及结论。一部作品只有在具有原创性的前提之下才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23]原创性意指,作品来源于作者而并非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的结果。新闻作品只有满足原创性要件才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作品尤其是时事新闻作品,企图描述或反映客观事实,属于事实作品的一种。事实作品原创性的根源在于作者的个性智力创作,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收集与整理。如上文所述,时事新闻作品由于企图客观、简练地描述客观事实,传达客观信息,往往存在表达方式的惟一性或有限性,从而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是,不受合并原则限制的时事新闻作品是否一定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通常而言,大部分时事新闻作品尤其是文字性的时事新闻作品都存在表达方式的惟一性或有限性。除此之外,那些不受合并原则限制的时事新闻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还应该接受原创性原则的检验。即即使某部时事新闻作品的表达方式可能多元,该表达也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智力创作才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普通作品领域,原创性标准存在,但却是最低限度的。一部原创性的作品并不需要具有文学艺术价值。有报告延用普通作品的原创性标准,认为新闻作品只有具备原创性,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性的新闻作品必须包含某种原创性的智力劳动,必须包含超过仅是陈述事实的东西;原创性的新闻作品可以仅为了娱乐,或是完全无用,但必须包含超过仅是复制的东西;这些智力劳动可以由对系列事实的辛勤收集和编排构成。[24]可见,上述观点不仅在新闻作品领域企图延用普通作品的原创性标准,而且还有采纳辛勤收集原则[25]的嫌疑。与之相对的是,考虑新闻作品同表达自由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有学者认为在新闻作品领域,仅强调“独立创作”的原创性标准需要重新评估,是否转而采纳“创造性”导向的原创性标准[26]值得考虑。[27]鉴于新闻作品作为事实作品的特殊性,考虑新闻作品同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在原创性标准的建构上似乎可以考虑较高的特殊的标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859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紧急请教:《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
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应适用《刑法》第270条。 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 王良久律师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1992年自动离职,算不算?
你好,工龄工资是根据不同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工资福利制度来具体制定的,所以不一样的用人单位的工龄工资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可以去自己的用人单位查询或者向当地的律师进
我们学校五一补课
您好,您可以到教育局投诉
你好律师,我的脚背给板砸了骨折,对方找各种理由来推悼责任,想寻求你们的帮助。
法律分析: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向要求人身损害赔
您好,我在实体店买手机后咨询了其他手机店发现买贵了近两千块,商家不愿意退差价怎么办,您能帮我处理吗
法律分析:找卖家进行沟通无理由退货,如果卖家不同意或者所要额外的费用,就去天猫客服那里进行投诉,描述不符会对卖家做出处罚的。可以向商家提出退款退货或者补偿如果不
支付宝被法院冻结了
你好,首先可以向发卡银行查询冻结银行卡的单位、案号和承办人民信息,然后可以和司法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是否涉案及具体的案情。第三如果你对冻结不服,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异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