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罗林(艺名刀郎)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融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是朝阳法院受理的首例词曲作者主张音乐作品摄制权的案件。
原告刀郎诉称,2004年10月,第四被告所属的国展家乐福商场销售了由第一被告制作并经销、第二被告出版发行、第三被告复制的彩封为“刀郎 2002 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的VCD光盘,该光盘中使用了《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6首由原告作词、作曲的歌曲。原告认为四被告未经许可,制作、复制、发行、销售上述录音制品,侵犯了原告对上述6首音乐作品的摄制权,故诉请法院判令上述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作、复制、发行、销售上述录音制品;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等费用损失共计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