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案例评析

更新时间:2019-05-15 10: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你乘坐飞机聆听美妙的乐曲,在空中自由翱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欣赏着轻松乐曲,品尝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中听到了熟悉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当你乘坐飞机聆听美妙的乐曲,在空中自由翱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欣赏着轻松乐曲,品尝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中听到了熟悉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就涉及到了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法院审理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属于音乐作品,该作品于1993年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词曲作者为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对此三被告不持异议,法院由此确认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是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音乐作品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并且普遍存在,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各国的法律和各种国际法律均在受保护的作品清单中提到了音乐作品。音乐作品包括配词或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具有独特性的组合,构成音乐作品的要素是旋律、和声和节奏 。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应享有著作权。本文结合案件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原则、损害赔偿问题作以探讨。

  一、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所在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对著作权侵权作出认定。

  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法国民法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台湾学者史尚宽提出不同的三要件说:须有归责之意思状态;须有违法之行为;须有因果律之损害 。我国学者有的主张三要件说 ,有的主张四要件说 。

  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前两者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一致。

  本案被告帝豪集团与被告标格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广告片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标格公司拥有所制作广告片的合法版权,今后如发生关于本广告片的著作权的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必然推出版权使用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第一,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关于广告片权属的约定,受本法条的保护,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但该条仅对委托作品的权属作出了规定,至于委托作品发生侵权时的民事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如发生侵权应按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和通常的理解进行处理,而不应做扩大解释。第二,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理支持。本案中,广告作品发生侵权以后,不是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之间的合同内部纠纷,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人权利的侵犯。由于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帝豪集团与标格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第三,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后,帝豪集团是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所带来的利益,这份利益是无法免责的。第四,关于委托作品的侵权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此外,本案中的侵权广告是一部录音录像制品,并非单纯的录音制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规定,帝豪集团关于本广告片无需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的辨称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帝豪集团应认定为本案侵权人。[page]

  未来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本案广告片的发布者,未来公司认为,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其不负有审查广告片内容是否侵权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原告作品的使用者。法院认为,《广告法》主要是一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的管理关系,侧重于公法领域的保护,至于对私权的保护主要受《民法》、《著作权法》调整。因此,《广告法》第27条所没有规定的审查内容并不意味着未来公司可以免责。歌曲《众人划浆开大船》是一部在春节晚会上播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春节晚会在我国是一个收视率极高的节目,未来公司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在审查涉案广告片的过程中,从其本身所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够发现涉案广告侵权的事实,但未来公司并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对侵权后果进行补救,相反,却促成该广告在电视台有偿播放,扩大了损害后果,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未来公司在原告的要求下停止了侵权,但鉴于侵权事实已经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所述,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著作权遭受侵权的事实明显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集团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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