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15 07: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黔高民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并反诉原告):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名仕楼26楼。法定代表人:韩继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洪,该公司执行总监。委托代理人:任永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黔高民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反诉原告):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名仕楼26楼。

  法定代表人:韩继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洪,该公司执行总监。

  委托代理人:任永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反诉被告):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泉巷1号达亨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武,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志军,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洪、任永强,被上诉人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武、齐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是“贵州旅游在线”网站(网址为http://www.gz- travel.net)和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搜狐贵州版”网站(网址为http://www.guizhou.sohu.com)的经营服务商。2004年4月14日,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雪辉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强发送电子邮件,该邮件标题为《搜狐合同协议》,内容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单方拟订的甲方为空白、乙方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合作协议文本,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未予答复。此后,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现若干与自己网站上登载的内容相同的图片、文字说明和旅游信息汇编,遂于2004年9月 15日申请贵州省公证处对在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搜狐贵州版”网站旅游频道(网址为http: //www.guizhou.sohu.com/travel)上发现的图片、文字说明和旅游信息汇编进行网络信息保全,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共计实时打印页面101页,内容包括:“安龙招堤风景名胜区”图片4张(其中3张下方印有“www.gz-travel.net” 标识)、文字说明一篇,“雷公山风景名胜区”图片9张、文字说明1篇,“天柱——三门塘”图片6张(下方均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鼓楼之乡——肇兴侗寨”图片5张(下方均印有“www.gz-travr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岜沙苗寨”图片3张(下方均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苗都——西江”图片3张(下方均印有“www.gz- 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一篇,“车江——古榕风景名胜区”图片4张(下方均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一篇,“隆里古城”图片5张(下方均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一篇,“八舟河”图片3张(下方均印有“www.gz- 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仁怀茅台风景名胜区”图片4张、文字说明1篇,“盐津大峡谷生态旅游区”图片3张(其中2张下方印有 “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格凸河风景名胜区”图片6张(均印有“GZ.CNR”标识)、文字说明1篇,“与蓝天相接的——高坡”图片4张(其中3张下方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息烽集中营旧址”图片1张(该图片下方注明 “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文字说明1篇,“苗家剪纸”图片1张、文字说明1篇,“苗家蜡染”图片1张、文字说明1篇,“苗家刺绣”图片1张、文字说明1 篇,“滩戏、地戏面具”图片6张(其中4张下方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苗家银饰”图片6张,“贵州奇石”图片3张、文字说明1篇,“贵州兰花”图片2张、文字说明1篇,“郎德上寨鼓藏节(招龙节)”图片4张(其中2张上方印有“www.gz- travel.net”标识,2张下方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布依二月情歌节”图片4张(下方均印有 “www.gz-travel.net”标识)、文字说明1篇,“走进屯堡”图片4张、文字说明1篇。以上共计图片99张,其中49张图片印有 “www.gz-travel.net”标识,1张图片注明“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6张图片印有“GZ.CNR”标识,文字说明25篇。旅游信息汇编 10篇,内容为“贵州国内旅行社名录”、“贵州国际旅行社名录”、“贵州生态博物馆名录”、“贵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贵州国家自然保护区名录”、“贵州民俗博物馆名录”、“贵州国家级旅游区名录”、“贵州国家风景名胜区名录”、“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录”、“贵州省及省内各地州市旅游局名录”,以上旅游信息汇编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邮编。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上述图片、文字说明、旅游信息汇编的作品署名权和使用权为由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立即停止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作品署名权和使用权的 92张图片、19篇文字、10种旅游信息汇编进行侵害;2、在“搜狐贵州站”旅游频道网站上删除上述作品,并在搜狐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登载启事,公开赔礼道歉,登载时间应与其侵权持续时间相等;3、赔偿150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7000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贵州都市报》、《贵州商报》、《贵阳晚报》等多家省内新闻媒体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发生的纠纷进行了报道。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驳回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2、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3、赔偿经济损失1 元,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4、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审庭审中,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演示了其储存在 CD-R光盘上的数码图片,该数码图片共计89张,内容包含在前述贵州省公证处对“搜狐贵州版”网站旅游频道进行网络信息保全的99张图片范围内。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证人吴阿罗(系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庭作证,吴阿罗向法庭陈述其于2004年7月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朝恒到贵州省旅游局商谈合作事宜,省旅游局市场处张华鹏处长告诉他们可以转载“贵州旅游在线”的相关资料。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还当庭播放了一段电话录音,其称该电话录音的内容是李朝恒与张华鹏的谈话,但该录音材料不够清晰,无法辨认谈话内容及谈话人身份。[page]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对其所主张的92张图片、19篇文字说明和 10种旅游信息汇编享有著作权,以及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侵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并承担侵权责任。1、关于图片。本案双方争议的旅游风光图片,系在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的范畴。因该图片系用数码技术拍摄,故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要证明其是该图片的作者,就应当持有该摄影作品的原始数据信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现以其持有储存该图片的CD-R光盘来证明其是该图片的作者,理由不充分,储存在CD-R光盘上的图片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复制的而并非原始创作的,虽然储存在该CD-R光盘上的图片具有可以在计算机显示器上被展示放大一定的倍数而图像依然较为清晰的特性,但根据数码图片的一般技术常识,具有该特性的数码图片既可以是原始创作而来,也可以是复制而来,故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储存有本案争议图片的CD-R光盘为由主张其是图片的作者,证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的图片中,有49张印有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贵州旅游在线”网站网址的“www.gz-travel.net”标识,1张注明“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故可以认定该50张图片的作者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50张图片享有包括发表、署名、网络传播等权利在内的著作权。关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双方争议图片是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从其他并非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转载而来的,如前所述,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在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现的印有“www.gz-travel.net”标识的49张图片和注明“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的1张图片享有著作权,即使该50张图片是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从其他网站上转载而来,但其他网站作为非著作权人是无权许可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征得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50张图片,构成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侵害,故对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经过贵州省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允许其转载“贵州旅游在线”的相关资料,故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合理使用本案争议图片,因“贵州旅游在线”网站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独立经营的,在未经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贵州省旅游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无权单方决定让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资料,故对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0张图片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应当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关于文字说明。本案双方争议的对旅游风光进行介绍的文字说明,系对特定地域的自然、人文风光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的范畴。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从“贵州旅游在线”网站上下载的对“西江千户苗寨”等旅游景点进行介绍的19篇文字作品的网页复印件以及相关图片的上传时间作为证据来主张其是该19篇文字说明的作者,因该网页复印件系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打印,未经有关部门公证,不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保全形式,且网页刊载图片的上传时间具有能够被网站的经营服务商在其网络服务器上自行更改的特性,现仅以该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打印的图片上传时间网页复印件,而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是无法确定该图片所附文字说明的真实上传时间的。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字作品的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因前述该19篇文字说明的上传时间无法确定,故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是该19篇文字说明的著作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本案双方争议的19篇文字说明的行为未构成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侵犯。3、关于旅游信息汇编。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行从“贵州旅游在线”网站下载的网页打印材料来主张其对“贵州国内旅行社名录”等10篇旅游信息汇编享有著作权,如前所述的原因,由于该打印材料不是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保全形式取得,且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该信息汇编的上传时间,故不予认定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是该10篇旅游信息汇编的著作权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该10篇旅游信息汇编的行为未构成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侵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92张图片、19篇文字说明和10种旅游信息汇编享有的作品署名权和使用权,在“搜狐贵州站”旅游频道网站上删除上述作品并在搜狐网站首页登载启事公开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中50张图片的部分,予于支持;对于其余42张图片、19篇文字说明和10种旅游信息汇编的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搜狐贵州版”网站作为国内著名门户网站搜狐网站的地方版,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均有一定的影响,该院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侵权事实和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数量、情节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该公证费和律师费确系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制止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赔偿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精神损失1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向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反诉请求,因《贵州都市报》、《贵州商报》、《贵阳晚报》等多家省内新闻媒体就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一事进行报道,只是反映了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署名、使用问题上发生纠纷的事实,该纠纷是客观存在的,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存在对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诋毁、诽谤的行为,未构成对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亦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故不予支持反诉请求。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十八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二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判决:一、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享有著作权的50张图片;二、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搜狐贵州版”网站(网址为http://www.guizhou.sohu.com)主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审核);三、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四、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五、驳回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0元,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page]

  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存在程序错误。www.gz- travel.net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应以其名义独立起诉或应诉,同理,搜狐贵州站也依法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图片拍摄是源于自然人的行为,法人是不能进行拍摄活动的,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50张图片属于职务作品,现有证据依法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是50张图片的所有人。上诉人使用诉争网络资料是经被上诉人和有关方面同意的,不属侵权行为。作者对作品的署名应该是指可以识别的个人签名(手写签名、手稿、手印)、可以鉴定的法人签名(公章)或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在50张图片上标注有www.gz-travel.net,只是代表电脑对图像处理的一种设计行为,该行为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者署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酌情判决赔偿被上诉人50张图片的经济损失 30000元是违反《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的,不存在酌情的情形,判定被上诉人律师费由上诉人承担,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网站是虚拟的,没有行为能力,只能是投资者、经营者享有其权利。我国作者的认定上,一是有作者明确的签名,二是法律推定的,图片是我公司拍的,有我公司的标识,可以将其认定是电子签名。本案侵权赔偿不能以稿酬为依据,律师费、公证费的支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www.gz-travel.net”是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因特网上依法注册的网站域名,域名是由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组成的,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即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其本身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作为权利的客体,而www.guizhou.sohu.com是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独家经营的搜狐贵州版,也既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是www.guizhou.sohu.com的权利主体,故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的www.gz-travel.net、 www.guizhou.sohu.com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应以其名义独立起诉或应诉,属对网络域名的认识错误,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设立的“www.gz-travel.net”网站上,上传了本案诉争的50张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下标注了该图片的权利人代码(即 www.gz-travel.net),且这些信息均附于图片的每件复制品上或者在公开传播时出现,因现无相反证据否认权利人代码,故在该50张图片上标注的权利人代码可视为50张图片的权利人,也即其权利人应视为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现有证据依法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是 50张图片的所有人”与本案裁判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虽单方面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搜狐合作协议》的电子邮件,但未获得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应,故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使用讼争网络资料是经被上诉人和有关方面同意的,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www.guizhou.sohu.com上转载该50张图片,侵犯了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该50张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审法院鉴于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并无不当,至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赔偿标准应参照《书籍稿稠暂行规定》的上诉请求,因该《书籍稿稠暂行规定》与本案的侵权事实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不宜作为本案赔偿损失的标准,故本院对此诉请亦不予支持。对于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公证费,均是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审对此认定正确,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彬

  代理审判员 车淑娟

  代理审判员 蒋 浩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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