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男,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职员,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20号院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方xx,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长青,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该社图书策划中心主任,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腾xx。
本院在审理陆xx诉中国某某出版社、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陆xx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xx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陆xx负担26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二OO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