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其敏,男,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陆爱珍,女,汉族,1934年8月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沙田开发区。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
负责人葛轼,该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其敏、陆爱珍诉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其敏、陆爱珍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其敏、陆爱珍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其敏、陆爱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其敏、陆爱珍负担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二OO九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