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翔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甲1号丙1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福林,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该公司技术主管,住址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丰收村六组006号附53号。
委托代理人梁炳哲,男,朝鲜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0楼3门301号。
本院在审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翔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
二OO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