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晓阳与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15 20: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晓阳,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职业摄影师,住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四条33号。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晓阳,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职业摄影师,住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四条33号。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伯宏,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星,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南里5号楼2层7号。

上诉人闻晓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闻晓阳原审诉称:闻晓阳为大陆明星许晴拍摄了照片,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闻晓阳发现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yahoo.com.cn”和“www.cn.yahoo.com”的网站上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复制并传播了闻晓阳拍摄的一张许晴照片,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闻晓阳对涉案照片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其起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网站主页和《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原审辩称:闻晓阳并不能证明其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并未对涉案照片进行复制、存储,也未对涉案照片进行编辑和改变照片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该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即利用蜘蛛程序从互联网上自动搜索到含有照片信息的网页,并从中提取出照片文件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自动生成一个缩略图,收录到照片索引数据库中,当用户输入搜索指令后,系统自动检索数据库中与指令相匹配的缩略图和原照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将缩略图显示于结果页面中,在详情页面中引用原照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涉案照片并不存放在该公司服务器中,而是存放在第三方网站上,网络用户只能从第三方网站上下载该照片。上述缩略图是由程序自动生成的,并临时存储在该公司的服务器上,目的仅仅是为了显示搜索结果,并非复制,也不能传播。这种以缩略图的方式显示搜索结果也是照片搜索行业的通用方式,如无缩略图的显示,就完全失去了照片搜索的意义。闻晓阳并未通知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该公司及时删除了与涉案照片的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且闻晓阳未证明存储涉案照片的第三方网站侵权。综上,该公司并未复制和传播涉案照片,不存在侵权行为,闻晓阳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没有依据,请求驳回闻晓阳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闻晓阳为许晴拍摄了照片。在诉讼中,闻晓阳向法庭提交了涉案照片的胶卷底片。

雅虎中国网站(网址为“www.yahoo.com.cn”)的经营者为阿里巴巴公司。2006年5月11日,闻晓阳登录该网站。从该网站首页开始,依次点击“照片”、“魅力女星”、“大陆女星”、“许晴”,得到载有许晴照片缩略图的结果页面,在该页面最上方显示有“雅虎照片搜索-许晴”字样。在显示该结果页面的同时,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自动添加了“许晴”二字。在该结果页面中,点击下方写有“许晴写真(点击查看原…730*929-318K[添加到相册]www.pcnow.com.cn”文字的缩略图,得到与该缩略图对应大图的详情页面,其中有“http://www.pcnow.com.cn/photoAlbum/2814/128207.shtml”的来源网址以及大小318K、尺寸730*929pixels等内容。上述过程,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涉案照片的原图存储在网址为“www.pcnow.com.cn”的第三方网站上。在接到起诉状后,阿里巴巴公司即断开了与第三方网站上的涉案照片的链接。闻晓阳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闻晓阳提交的胶卷底片,可以确认闻晓阳是涉案许晴照片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照片。

尽管闻晓阳不是通过在搜索栏中输入“许晴”二字进行搜索涉案照片的,而是通过依次点击雅虎中国网站上编辑好的“照片”、“魅力女星”、“大陆女星”、“许晴”等找到涉案照片的,但在闻晓阳点击后显示结果页面的同时,在雅虎中国网站的搜索栏中自动添加了“许晴”二字。这表明,尽管阿里巴巴公司事先设置了查找涉案照片的路径,但是这并不是对涉案照片本身进行复制和编辑,涉案照片仍是通过搜索的方式得到的。这种通过事先编辑的路径查找涉案照片的后台工作原理与通过搜索栏方式搜索照片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搜索的结果。而且,闻晓阳提交的公证书也明确显示涉案照片的原图实际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并不存储在雅虎中国网站上。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本质上提供的是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而不是闻晓阳诉称的通过深层链接方式的复制涉案照片。对于在搜索照片过程中,所形成的涉案照片的缩略图,原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产生缩略图的目的不在于复制、编辑照片,而在于向网络用户提供搜索。涉案反映的缩略图的方式符合照片搜索目的,也最方便网络用户选择搜索结果。故照片搜索所形成的涉案缩略图仅仅是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方式,并未改变其是搜索引擎搜索技术的本质。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依法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闻晓阳并未举证证明其事先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了通知。闻晓阳也未举证证明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照片是否侵权,且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照片侵权。在阿里巴巴公司接到通知后,断开了与涉案照片的链接。综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并未侵犯闻晓阳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对闻晓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page]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闻晓阳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闻晓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支持其停止侵权、赔偿闻晓阳经济损失3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搜索服务的过程中,对相关照片信息经过了搜集整理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信息,并提供了照片的深层链接,使用户可以按照阿里巴巴公司编排的索引选中所需要的照片信息,并直接在其网页上得到相应的大图;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不是简单的搜索服务,应当知道被链照片内容存在侵权的可能,其对此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其目的是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量,获得广告收益;故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涉案搜索链接服务时,应知其所链接的照片侵权,上诉人无须向其发出通知;其原审中并未主张阿里巴巴公司系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复制传播上诉人涉案照片,而是主张阿里巴巴公司系通过搜索链接、分类信息、缩略图以及点击缩略图得到大图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具体而言,缩略图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复制权,缩略图以及点击缩略图得到大图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答辩称:雅虎网站在搜索页面上显示的文字信息的分类管理,只是根据统计网络用户在日常搜索时适用频率较高的关键字进行分类整理,其目的并不是将网络用户指引向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第三方网站或者特定的内容,而只是简化了用户输入关键字的过程,使用户能够更加方便地使用搜索工具;雅虎网站亦没有能力对数量巨大的搜索结果进行人工筛选、编辑和整理;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不是照片的服务,其公司网站上不存在照片库;在权利人未向其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其作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对于被链内容是否侵权并非“应知”。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闻晓阳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是上诉人的代理人刘琛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和4月1日通过小红马快递服务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的快递运单各一份,以及运单所附律师函及相关材料,证明其已经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其网站涉嫌侵权的通知,但是阿里巴巴公司否认其收到过上述运单,且上述运单中均未载明发送的文件内容以及阿里巴巴公司签收的情况。证据2是(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6441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站上还存在侵权照片,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上诉人据此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该侵权行为;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主张该公证书所显示照片的URL地址与其已断开链接的涉案照片的URL地址不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闻晓阳主张其从未授权任何网站传播其涉案照片。2008年11月19日,闻晓阳登陆网址为“http://image.cn.yahoo.com”的网站,在“明星串烧-照片列表-雅虎照片搜索”页面“搜索”栏中输入“许晴”,进入“许晴-雅虎照片搜索”页面,依次打开相关页面,点击“许晴照片 04 600*756-78K”照片,该照片与涉案照片相同,其上方标注来源网址为“www.kkpic.com”。上述过程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另查,闻晓阳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明确主张阿里巴巴公司的涉案行为系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复制和传播涉案作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闻晓阳提交的胶卷底片,本院确认闻晓阳为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经比对,经公证下载的被上诉人网站链接的涉案照片与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涉案照片相同。闻晓阳明确表明其并未授权网站传播其涉案照片,阿里巴巴公司亦未证明相关网站传播涉案照片取得了闻晓阳的授权,故,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上载并传播涉案照片并未经上诉人许可,其行为构成了对上诉人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商,仅应在收到权利人合乎法律要求的通知后不断链或者明知、应知被链内容侵权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闻晓阳并未举证证明其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了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通知,亦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涉案被链第三方网站上的照片侵权。故,本院认为,在阿里巴巴公司接到通知后,断开了与涉案照片的链接的情况下,闻晓阳关于阿里巴巴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雅虎中文网站照片搜索网页上,无论通过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的方式或者通过该网页提供的分类信息的方式对涉案照片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均仅为涉案照片不同URL地址的链接。用户点击相关缩略图得到的大图,是通过将客户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在第三方网站实现的。闻晓阳亦认可涉案照片的大图实际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并不存储在雅虎中国网站上。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是搜索链接服务。

虽然阿里巴巴公司网站在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过程中,提供了不同的分类信息,出现了缩略图,并采用了直接显示被链内容的链接技术,且其提供上述服务具有一定的盈利目的。但是,分类信息仅是为方便用户选择搜索结果的便捷方法,闻晓阳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分类信息系对搜索结果经过了人工整理;在搜索照片过程中所形成的涉案照片的缩略图,是为实现照片搜索的特定目的,方便网络用户选择搜索结果的具体方式,不是对涉案照片的复制,闻晓阳目前证据也不能证明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存储有缩略图库;涉案照片的缩略图和大图页面中也显示了涉案照片的来源,不会使网络用户产生涉案照片来源于阿里巴巴公司网站的误认。因此,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改变其提供的服务属于搜索链接服务的性质,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照片的搜索结果是否侵权属于“应知”,故闻晓阳提出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搜索服务的过程中,对相关照片信息经过了搜集整理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信息,制作了缩略图库,提供了照片的深层链接,使用户可以直接在其网页上得到相应的大图,并取得广告收益;这种搜索链接服务的模式决定阿里巴巴公司对其被链内容是否侵权负有更大的审查义务,对其被链内容侵权属于“应知”;阿里巴巴公司缩略图的行为侵犯了闻晓阳的复制权、缩略图及点击缩略图得到大图的行为侵犯了闻晓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page]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闻晓阳还主张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网站照片搜索网页上还有链接的其他第三方网站也登载了涉案照片,并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鉴于上述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闻晓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闻晓阳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二ОО九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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