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张某一直从事摄影创作工作,其编撰的影集《情人》多次出版,获得稿费30万元。现双方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李某要求分割《情人》影集的稿费,张某认为稿费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判决: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只能归作者享有,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因此,《情人》影集一书已获得的稿费属于作者财产权内容,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