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的著作权收益 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5-04-2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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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稿费属于作者财产权内容,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张某一直从事摄影创作工作,其编撰的影集《情人》多次出版,获得稿费30万元。现双方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李某要求分割《情人》影集的稿费,张某认为稿费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判决: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只能归作者享有,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因此,《情人》影集一书已获得的稿费属于作者财产权内容,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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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你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