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释义:本条乃是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于此种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职务作品具有以下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内。
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也即自然人作者。受劳动关系影响,职务作品在完成以后,著作权关系也受到劳动关系的影响。对于此种职务作品,本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种使用是无偿的,但是法律提倡作者所在的单位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情况,给予作者适当的奖励。本条还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为作者的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本条规定了如下两种特殊情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在这两种情况下,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而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这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是由于这类职务作品所使用的财力、物力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的民事责任也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单位给予作者一定奖励,作者就不再承担责任。这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保护了作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