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更新时间:2019-05-0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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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9-18生效日期:2003-09-18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发布文号:国权[2003]22号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在生产销售“JOYOK全自动电脑点播系统”时,未经授权,将大量音乐作品及其音像制品复制到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权[2003]22号
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生产销售“JOYOK全自动电脑点播系统”时,未经授权,将大量音乐作品及其音像制品复制到该系统中,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音像制作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侵权复制发行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予告知。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国家版权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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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必送达回证,因为该告知书下面有签收人的签字,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要有送达回证(执)。送达回证,是指行政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并返回的凭证。
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行政处罚书送达方式有当场交付、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