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0-16 10:06:52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鲍杰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建设村36-2号。
 法定代表人罗盛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禄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文娟,女,汉族,1983年3月31日出生,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柯
 审 判 员 樊 群
 代理审判员 徐 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