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06 16:39:56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扬民三初字第0044号
 原告茅永宽。
 委托代理人朱志恒。
 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宝,社长。
 被告扬州晚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被告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瘦西湖新天地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永宽与被告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永宽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永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毅
 审 判 员 戴 涛
 代理审判员 黄 洋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