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成富与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19 05: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nbsp2009-09-1414:47:09nbsp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nbsp(2009)绍知初字第17号nbsp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nbsp被告:阮晓剑。nbsp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提交日期:
 2009-09-14 14:47:0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绍知初字第17号
 原告:邵成富。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永祥。
 被告:阮晓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对被告方永祥、阮晓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侵犯著作财产权行为可分为
侵犯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它通常满足以下4个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3、是否有损害事实,即是否存在著作权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的不法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侵犯财产权纠纷诉状范本
借款纠纷民事诉讼起诉状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来源等等
著作权纠纷,对方只侵犯了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可以要求精神损
针对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