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出版社与张孝民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05-19 02: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5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反诉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住xxx。法定代表人王明舟,社长。委托代理人薛军福,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兵,汉族,1979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学出版社职员,住xxx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5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反诉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明舟,社长。 
  委托代理人薛军福,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兵,汉族,1979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学出版社职员,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反诉被告)张孝民,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x。
  上诉人北京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因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大出版社之委托代理人薛军福;被上诉人张孝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孝民作为《基础英语教程一》、《基础英语教程二》、《基础英语教程三》、《交际英语教程二》、《交际英语教程三》五种图书的总主编与北大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北大出版社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认定北大出版社尚欠作者(汇编人)第三次印刷《基础英语教程一》、《基础英语教程二》、《交际英语教程二》的稿酬38 070元应予清偿。据此,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大出版社付清张孝民稿酬38 070元;二、驳回北大出版社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北大出版社不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书中存在下列错误,《交际英语教程二》出版时间不是2005年3月,是2003年9月。“第一次印刷的21000册的稿酬62 000元”,应为“第一次印刷的21000册和第二次印刷的5500册中的4000册的稿酬62 000元”。二、原审判决遗漏了下列事实,1、张孝民承认其对其它作者隐瞒了与我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一事。涉案图书属于合作作品,应由所有汇编人共同享有,张孝民一人无权处分其它汇编人权益,私自与我社签订出版合同。2、张孝民从我社领走其它汇编人稿酬后并未如数给付其它汇编人,其欺骗行为也损害了我社的信誉。鉴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我社第三次印刷《基础英语教程一》、《基础英语教程二》、《交际英语教程二》的稿酬38070元中有6%(版税)属于其它汇编人,为此上诉请求认定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涉及其它汇编人权益部分内容无效,判令我社只给付张孝民稿酬15 228元;张孝民返还我社稿酬57 726元;驳回张孝民其它诉讼请求。
  张孝民同意原判,并辩称:一、该《图书出版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我作为五种图书的总主编,有权与北大出版社签订该合同。二、北大出版社无权主张我与其它汇编人之间的权益,其它汇编人若与我有争议,也是我方自己的事,与北大出版社无关,北大出版社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据此,请求驳回北大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和12月,北大出版社分别曾就《基础英语教程一》、《基础英语教程二》、《交际英语教程二》与余祖晨、苏联波、李学术、曾凡贵、张权等签订《图书约稿合同》,双方约定稿酬以版税方式支付,版税率为6%,并约定“著作稿的出版合同签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2002年1月2日,张孝民就《基础英语教程一》、《基础英语教程二》、《基础英语教程三》、《交际英语教程二》、《交际英语教程三》五种图书与北大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包括:1、甲方(张孝民)授权乙方(北大出版社)享有10年内在中国大陆范围出版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2、甲方应按期将上述五种图书的电子文档交付给乙方;3、甲方拥有对上述五种图书第二总主编的署名权。乙方可以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或者对作品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等,但改动结果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4、北大出版社按照销售量支付稿酬,五种图书总销量小于10万册,版税为10%,销量为10-15万册,版税为11%,销量为15万册以上,版税为12%,稿酬于每年3月和10月支付;5、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稿酬中包括了第一总主编孙亦丽的稿酬每册5000元。
  2003年4月,《基础英语教程一》出版,主编为余祖晨、苏联波,另有副主编和编委成员22人;2003年7月,《基础英语教程二》出版,主编为荣斌年,另有副主编和编委成员22人;2004年8月,《基础英语教程三》(上册)出版,主编为李健,另有副主编和编委成员12人;2005年3月,《基础英语教程三》(下册)出版,主编为李健,另有副主编和编委成员13人;2003年9月(原审误为2005年3月),《交际英语教程二》出版,主编为李甘林、吴克蓉,另有副主编和编委成员19人;2004年8月,《交际英语教程三》(上册)出版,主编为徐秋梅,另有副主编和编委成员18人;2005年2月,《交际英语教程三》(下册)出版,主编为徐秋梅,另有副主编和编委成员17人。上述五种图书的总主编署名均为孙亦丽和张孝民。
  在原审审理期间,张孝民为证明其组织策划了五种图书的出版工作,以及修改审阅工作,向法院提交了孙亦丽、余祖晨、苏联波、荣斌年、李健、徐秋梅的证人证言,分别证明各自在不同时间,是张孝民带着全套教材总体策划和各书样稿邀请证人出任主编工作,证人分别接受了邀请。北大出版社针对上述证言也提交了余祖晨、苏联波、荣斌年、李健、徐秋梅、李甘林的证言,6位证人分别表示:从未委托过张孝民与北大出版社签订相关的出版合同,但同时也表示认可张孝民所做的上述工作,北大出版社对此也不持异议。[page]
  在本院审理期间,荣斌年、徐秋梅、李甘林分别主动出庭证明,其接受张孝民邀请出任主编,并不知晓张孝民作为该书总主编的身份,根据张孝民的自我介绍,已将张孝民视为北大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故此才将书稿交于张孝民,并表示从未委托张孝民代领稿酬,至今张孝民也未如数向其支付过稿酬,且不愿由张孝民代理稿酬事宜。为此出具了张孝民提供的名片,该名片内容显示:张孝民是北大出版社语言编辑部的项目主持人,英文编辑。张孝民表示,初始其已向证人表示了其任总主编的身份,后来是表示过北大出版社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后确实曾经作为北大出版社的编辑,不存在虚假介绍。张孝民在原审期间出具的2001年6月27日书证显示:“我社委托张孝民老师组编高职英语教材,特此证明。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部”,北京大学出版社对此不持异议。
  另经查明,张孝民承认其与北大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并未获得各汇编人的书面授权。北大出版社承认尚欠《基础英语教程一》、《基础英语教程二》、《交际英语教程二》第三次印刷稿酬共计38 070元未付。
  根据北大出版社于原审期间提交的稿酬支付审批单载明:《交际英语教程二》“第一次印刷的21000册和第二次印刷的5500册中的4000册的稿酬为62 000元”,原审误为“第一次印刷的21000册的稿酬为62 000元”。
  上述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图书约稿合同》、《基础英语教程一》、《基础英语教程二》、《基础英语教程三》、《交际英语教程二》、《交际英语教程三》五种图书的署名页和版权页、《交际英语教程二》稿酬审批单、孙亦丽、余祖晨、苏联波、荣斌年、李健、徐秋梅和李甘林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事实是张孝民是否有权代表上述五种图书的全体汇编人与北大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涉案图书属于汇编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根据涉案图书署名情况及证人陈述,该书的编辑分工为总主编、主编、副主编及编委,张孝民参加了图书的总体组织策划及内容修改与审定工作,与上述五种图书的其它汇编人一起共同完成五种图书的编辑工作,成为共同汇编人及组织策划人,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Page]
  共同汇编人将作品交予张孝民,且使该作品出版发行,符合全体汇编人希望出版发表该作品的共同意愿,而较大的编辑出版工作需要组织策划,由组织人代表全体汇编人与出版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办理出版事宜并无不可,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张孝民与北大出版社所签涉案图书出版合同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该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该合同中约定的稿酬属于全体汇编人,现北大出版社承认尚欠对方稿酬38 070元未付,理应予以支付。原审法院对此所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张孝民与其它汇编人之间的稿酬清算、分配与本案无关,若有争议也属案外纠纷,可由权利人另寻救济,此不能成为北大出版社拒绝支付张孝民一方拖欠稿酬的理由,对其上诉请求只给付张孝民稿酬15 228元,并由张孝民返还稿酬57 726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旗
审 判 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溪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310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同样是出版社,那么一家出版社是否有权许可另一家出版社使用其出版的期刊的版式设计?
你好,著作权许可的范围主要有: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同样是出版社,那么一家出版社是否有权许可另一家出版社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
你好,著作权许可的范围主要有: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出版社违规出版怎么解决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出版社进行赔偿
我是乙出版社。今年甲出版社与作者A签约并
要获得甲出版社的同意,所谓的双重同意,只获得作者的同意是不行的。
出版社克扣稿费
您好,可以的,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手续
假如不在学校上课,学费还要交吗?
您好,一般按培训协议约定处理,建议协商
没有缴纳社保,可以赔偿多少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者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被裸聊诈骗的受害者是否违法?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处理吧
妈妈和其他男人已经生了孩子,我该怎么办?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中信消费金融贷款刷流水是不是真的
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中信消费金融贷款刷流水问题,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若已参与刷流水,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金融机构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以减轻法律责任。若未参与但担心被误
社企业工作杜村里居住能回村入党吗
村入党时,需按以下步骤操作:首先,向所在村的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并附上个人履历、政治表现等材料;其次,参加党组织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通过考核后成为发展对象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