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真诉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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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8636号原告王乃真,汉族,1956年x月x日出生,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xxx。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哲,北京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xxx。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8636号



  原告王乃真,汉族,1956年x月x日出生,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xxx。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哲,北京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耀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金国,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乃真诉被告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环球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乃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岩、白哲、被告新华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娄耀雄、许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乃真诉称,2003年6月,我与小说《道具》的作者郭建华签订《合同书》,约定郭建华将小说《道具》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授予给我。2004年5月8日5月28日,我与新华环球公司分别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我以《道具》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作为合作条件,与新华环球公司合作摄制电视剧《道具》。合同还约定我担任唯一的导演,导演的酬金作为投资;新华环球公司负责其他投资和摄制事项,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享有电视剧的著作权。合同签订后,我向北京电影学院申请停止了全部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全身心的投入到电视剧《道具》的拍摄筹备工作中。新华环球公司除聘请于永和编写剧本外,长期不进行电视剧的实际摄制,构成违约。我为了筹备电视剧摄制,花费了3568.95元,而且,由于未能从事北京电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损失了津贴和补助共计203 760元。2005年6月2日,新华环球公司还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聘用李晨声作为总导演和第一导演,致使我独立执导电视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新华环球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害了我对《道具》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给我造成了精神和声誉损害。我因此事经常失眠,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多次到医院就诊,故要求新华环球公司赔偿医药费3757.8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我与新华环球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2、新华环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68 046.75元;3、新华环球公司在网络媒体、影视平面媒体、电视媒体上公开道歉;4、新华环球公司向北京电影学院正式发函说明情况,消除影响;5、新华环球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3万元。
  
  被告新华环球公司辩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签订后,我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我公司聘请了于永和担任编剧,聘请了李晨声担任导演,聘任高洪祥担任美工,后来又聘请了牛静对剧本进行进一步改编。在筹备阶段,我公司相关领导多次与导演商谈剧本、演员、摄制等事宜,因此也支付了大量费用。2005年6月29日,《道具》摄制组正式组建。2005年8月,导演李晨声认为剧本存在较大问题,需要重新修改,所以我公司决定暂时解散剧组,王乃真对此也没有异议。2006年6月27日,我公司又组建了剧组,并向王乃真发函限期要求王乃真于6月29日到剧组报到,但王乃真拒不到剧组报道。我公司认为,《协议书》约定王乃真应当保证在电视剧全部摄制周期内不再承担任何与该剧无关的工作,直至电视剧全部制作完成并通过审查达到发行标准,因此王乃真拒绝到剧组报到的行为构成违约,我公司已经于2006年7月28日决定解除王乃真的导演职务。《协议书》并未约定王乃真是唯一导演,而按照行业惯例,我公司仍享有聘任其他导演的权利。而且,我公司聘请李晨声为导演的事实,王乃真是明知的,王乃真还在2005年6月29日剧组成立后与李晨声一起在剧组工作长达两个月,表明王乃真对我方聘请李晨声为总导演是同意的。另外,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我公司对摄制事项享有最终决策权,因此我公司对导演人数和种类有最终决策权,无需事先征得王乃真同意。《协议书》只是要求王乃真在摄制期间停止工作,但从未要求他在筹备期间放弃本职工作,因此王乃真的教学和科研津贴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王乃真也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与我公司有关。综上,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对王乃真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不同意王乃真的诉讼请求。[page]
  经审理查明:
  一、王乃真与新华环球公司签约过程
  2003年6月27日,王乃真与郭建华(笔名星竹)签订《合同书》,约定小说《道具》的作者郭建华将该小说的影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授予给王乃真,王乃真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17万元(税后),郭建华在合同生效之日至开机,不得自己或授权第三人对《道具》进行改编或摄制。
  2004年5月8日,王乃真与新华环球公司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王乃真以《道具》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作为投资,与新华环球公司合作摄制电视剧《道具》;于永和担任编剧,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新华环球公司;新华环球公司全权负责其他所有事宜,王乃真作为主创人员,应协助和分担新华环球公司的工作;新华环球公司充分尊重王乃真多年来对《道具》的理解和热爱,聘用王乃真担任导演,为配合和协助王乃真的导演工作,双方一致同意为此另行聘请执行导演一名或若干名,新华环球公司保证尊重王乃真作为导演应有的权利;王乃真为获得改编权和摄制权垫付的费用及其导演报酬总计不高于50万元,全部作为投资,新华环球公司负责其余投资,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电视剧拟订于2004年9月开机拍摄;王乃真作为导演,应保证在全部摄制周期内不再承担与该剧无关的工作(包括在北京电影学院的工作),保证将全部时间投入到电视剧的摄制工作中;违约方应双倍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004年5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出具(2004)昌证内民字第0430号公证书,证明王乃真和郭建华于当日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郭建华授予王乃真对《道具》进行影视改编和制作的权利;摄制完成的影视作品每集片头应当显著标出“根据作家星竹同名小说改编”。
  2004年5月28日,王乃真与新华环球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王乃真将其获得的对《道具》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转让新华环球公司独家享有。
  2004年5月29日,郭建华与王乃真签订《补充协议书》,同意王乃真将《道具》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作为合作条件与新华环球公司合作,并同意王乃真将上述两项权利转让给新华环球公司。
  2004年5月31日,新华环球公司与于永和签订《协议书》,约定新华环球公司委托于永和根据小说《道具》改编20集电视剧剧本,新华环球公司支付稿酬24万元,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于新华环球公司。
  二、2004年合同履行情况
  2004年6月12日,王乃真与于永和到北京市宣武区原中国戏曲学院舞台美术系主任吴学富家中,告知其9月即将拍摄电视剧《道具》,并转告新华环球公司打算聘请其为电视剧摄制顾问。
  2004年6月13日,王乃真开车和于永和到中国戏曲学院接吴学富到延庆选景。6月15日,王乃真、于永和和吴学富返回北京市区。
  2004年6月17日,王乃真开车接王学富参加新华环球公司在北太平庄总政招待所二楼会议室召开的《道具》剧本专家研讨会。
  2004年6月20日,吴学富联系王乃真、于永和一起到朝阳区北京市文史馆研究员李滨声家中研讨解放前京剧界演出、剧场、曲目、人物、道具等方面的史实。中午,王乃真在李滨声家附近请吃饭。
  2004年7月6日,吴学富为王乃真联系通州西集的北京艺海工艺品厂帮助王乃真制作拍摄用道具。
  2004年8月6日,王乃真将北京电影学院研究生崔建宇介绍给新华环球公司陈明总经理、杨金生副总经理、李保良主任见面,陈明总经理同意由崔建宇担任《道具》演员副导演,并同意崔建宇即日起开始工作。崔建宇开始协助王乃真开展电视剧摄制筹备工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制作了[Page]2004年8月6日8月29日的《工作日志》,交由李保良批阅,并转交陈明、杨金生。
  2004年8月6日,王乃真与于永和为修改剧本到吴学富家中了解道具制作方面的细节。
  2004年8月11日,吴学富带着王乃真和崔建宇到北京风雷京剧团见松岩团长,商谈协助电视剧摄制事宜。
  2004年8月16日,新华环球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北京电影学院为新华环球公司摄制电视剧《道具》提供办公住宿条件、联系演员等,新华环球公司聘请北京电影学院张会军担任总策划人。[page]
  2004年8月,新华环球公司制定《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道具〉策划书》,确定2004年8月25日在北京的电视周上展开宣传攻势,在2004年10月18日举行开机仪式。
  2004年10月20日,于永和向新华环球公司交付了25集电视剧《道具》的剧本。
  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2004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四批)》,其中新华环球公司申请立项的电视剧《道具》获得批准,审批表中列明导演为王乃真,计划投拍时间为2004年12月,完成时间为2005年6月。
  2004年11月30日,新华环球公司召开《道具》电视剧剧本研讨会,陈明在会上谈话主要内容为:新华环球公司希望在2005年3月前开机,但由于剧本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将剧本再进行修改;除王乃真外,新华环球公司已经准备聘请其他导演。
  三、2005年合同履行情况
  2005年1月17日,王乃真开车接吴学富到新华环球公司三楼会议室与新华环球公司陈明、杨金生、张万晨、李保良等人一起讨论道具的制作工艺等问题。
  2005年4月18日,王乃真向新华环球公司发函,主要内容为:王乃真为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没有接受北京电影学院安排的授课工作,也没有参与科研项目《日本电影导演研究》,新华环球公司多次将摄制时间推迟,至今未明确摄制时间,因此,王乃真要求新华环球公司在7日内书面答复具体的摄制期限,否则将解除《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2005年6月2日,新华环球公司与李晨声签订《聘用导演合同》,聘用李晨声为20集电视连续剧《道具》的导演,合同约定王乃真为导演之一,与李晨声联合执导;在联合导演署名顺序上,李晨声在前,王乃真在后。
  2005年6月4日,新华环球公司将李晨声接到公司,要求将《聘用导演合同》中的导演改为总导演。李晨声表示不用修改,陈明则表示,如果不改王乃真会告他违约,因为以前和王乃真签订的合同中,规定除王乃真之外,不再聘用导演。后来,陈明又提出要改签约时间,将时间改在与王乃真签约的2004年5月之前,并表示,这样一改,新华环球公司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了。李晨声表示这样做不光明正大,并拒绝修改签订时间。
  2005年6月15日,王乃真到新华环球公司办公地点与陈明进行了交谈。陈明谈话的主要内容为:1、原计划八月底或九月初准备开始拍摄电视剧《道具》,争取在明年春节前推向市场; 2、新华环球公司在6月4日与李晨声签订了导演聘用合同,合同内容要征求李晨声意见后才能给王乃真看。王乃真谈话的主要内容为:1、不同意与李晨声联合执导,要求看新华环球公司与李晨声签订的合同;2、王乃真从2004年签订合同后,为了等待电视剧拍摄,一直没有从事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一直等待电视剧摄制,并且将孩子转学到海淀区,希望新华环球公司能够早日进行正式拍摄。
  2005年6月28日,新华环球公司向北京电影学院发函,主要内容为:2005年6月28日,新华环球公司正式决定进行电视剧《道具》的筹备拍摄,王乃真作为导演应当从即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参加摄制组的制作工作,因此需要停止为北京电影学院安排的两门电影专业课(日本电影导演研究、导演表演创作)授课,同时需要顺延国家广电总局、市教委和北京电影学院的三级科研项目《日本电影导演研究》,希望北京电影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能够大力支持。
  2006年6月29日,《道具》电视剧摄制组正式成立,剧组工作人员有王乃真、李晨声、王大刚、李保良、瞿菊芳等。
  2005年7月11日,新华环球公司与高洪祥签订《聘用合同》,聘任高洪祥担任20集电视剧《道具》的美工师;双方商定前期筹备约90天,拍摄期约90天,聘用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酬金总计10万元。
  2005年7月27日,《道具》摄制组制定《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道具〉摄制工作及资金使用计划》,其中确定筹备期为2005年8月1日9月15日,摄制期为[page]9月16日12月10日,后期制作为2005年12月12日2006年2月10日
  2005年8月8日,新华环球公司在办公会议中表示,电视剧《道具》剧本尚未修改完成,导演分镜头剧本刚到5集,主要演员尚未选定,按时开拍有一定困难。
  2005年8月29日,新华环球公司决定暂停《道具》的拍摄,并解散了剧组。
  2005年8月30日,剧组执行制片人瞿菊芳和制片王大刚向陈明提交《关于〈道具〉摄制组暂停筹备后期工作处理的报告》,建议支付剧组执行制片人瞿菊芳、制片王大刚、制片助理范欣、演员副导演曹杰和剧院组工作人员马骥在剧组工作2个月的报酬共计4800元。
  2005年9月27日,新华环球公司向北京电影学院出具《证明函》,证明因为剧本修改和演员档期等原因,王乃真参与导演的电视剧《道具》的开机日期推迟,开机日期不早于2005年12月1日,摄制周期约为5个月,至2006年4月30日
  2005年12月15日,新华环球公司制作了《20集电视剧本〈道具〉修改思路》。
  四、2006年合同履行情况 
  2006年1月18日,新华环球公司与牛静签订电视剧本《道具》的修改协议。2月28日,新华环球公司向牛静提交了《对〈道具〉修改稿分集大纲的意见》。
  2006年3月10日,新华环球公司与牛静又签订《关于电视剧本〈道具〉修改的补充协议》,约定牛静在2006年2月28日前按照新华环球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20集电视剧《道具》的剧本修改任务,新华环球公司在已经支付3万元稿酬的基础上,再支付5万元稿酬。
  2006年5月10日,牛静完成对剧本的修改,新华环球公司于5月18日向牛静提交了《对电视剧〈道具〉修改本的意见》。
  2006年6月15日,王乃真向本院提起诉讼。6月23日,本院向新华环球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手续。
  2006年6月27日,新华环球公司向王乃真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道具》剧组已经组建,要求王乃真于2006年6月29日到新华环球公司住所地即丹龙大厦B座三楼报到,否则将另行聘请导演。
  2006年7月28日,新华环球公司向王乃真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由于王乃真未在2006年6月29日至剧组报到,影响了电视剧的筹备,故新华环球公司已决定解除王乃真的导演职务,另行聘请导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王乃真担任导演的第三条、第六条等相关条款解除。
  五、其他事实
  2006年4月6日,北京电影学院教务处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2004年5月起,因王乃真履行与新华环球公司的《协议书》,担任电视剧《道具》的导演,教务处没有给其安排任何课程;由于新华环球公司在2005年6月24日和28日向北京电影学院致函要求停止给王乃真安排课程,故2005年至2006年度未给王乃真安排课程。
  2006年4月12日,北京电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由于王乃真要担任电视剧《道具》的导演,王乃真未能讲授原来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为其安排的《表演》课程;该课程总学时108小时,课时费为100元每小时。[page]
  2006年5月10日,北京电影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因王乃真与新华环球公司签订《协议书》要担任电视剧《道具》的导演,且2005年6月28日[Page]9月27日新华环球公司两次致函要求不要为王乃真安排本应由王乃真讲授的两门课程及科研工作,国际交流学院从2004年6月1日2006年5月10日未向王乃真发放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补助费,上述两项费用总计94 560元
  上述事实,有王乃真和新华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证人崔建宇和李晨声的证言,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乃真与新华环球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确定王乃真的主要义务为,将小说《道具》的改编权、摄制权和导演报酬作为投资,导演电视剧《道具》;主要权利为担任导演,并按比例享有电视剧《道具》著作权和发行利润。《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确定新华环球公司的主要义务为,负责电视剧的投资和具体拍摄工作,主要权利为决定具体拍摄事项,并按比例享有电视剧《道具》著作权和发行利润。
  
  王乃真主张,新华环球公司在对电视剧的宣传中扭曲了《道具》的主题思想,构成违约。但本院认为,新华环球公司依《协议书》的约定有权对电视剧进行广告宣传,且《协议书》并未约定新华环球公司的宣传内容需经王乃真认可,故王乃真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乃真还主张,新华环球公司剥夺了王乃真作为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构成违约,但并未说明新华环球公司在具体的什么事项中剥夺了其知情权和决策权,故王乃真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王乃真主张新华环球公司未及时进行拍摄构成违约一节,本院认为,《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拟拍摄时间,但并没有明确约定电视剧拍摄的最后期限,且《协议书》约定新华环球公司对电视剧拍摄进度有决策权,故新华环球公司至今未进行实际拍摄,并不违约,王乃真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王乃真还主张,新华环球公司另行聘用导演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院认为,《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新华环球公司充分尊重王乃真多年来对《道具》的理解和热爱,聘用王乃真担任导演;第三条还约定,为配合和协助王乃真的导演工作,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执行导演一名或若干名,因此,新华环球公司应当保证并尊重王乃真作为导演的合同权利。王乃真根据《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主张,《协议书》约定了王乃真应当担任电视剧《道具》的唯一导演;而新华环球公司则辩称,合同中并未约定王乃真是唯一导演,按照行业惯例,制片方可以同时聘任多名导演。本院认为,王乃真与新华环球公司是合作关系,王乃真担任导演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聘任他人担任导演,应当经过双方共同认可;而且,《协议书》约定聘请执行导演需要双方一致同意,表明再聘任其他导演也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在《协议书》已经明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新华环球公司无权单方再行聘请导演,否则构成违约。新华环球公司未经王乃真许可,私自与李晨声签订《聘用导演合同》,构成违约。新华环球公司意图修改《聘用导演合同》的内容和时间的行为也表明,新华环球公司明知双方约定王乃真系唯一导演,其未经王乃真许可另行聘请导演,违约故意明显。2006年7月28日,新华环球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让王乃真担任导演而另行聘请导演,导致王乃真担任电视剧《道具》的导演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王乃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新华环球公司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道具》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归属于王乃真,不再由新华环球公司享有。
  
  新华环球公司辩称其已经解除了王乃真的导演职务,但王乃真担任导演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基本前提,新华环球公司无权单方更改。新华环球公司在本院已经向其送达王乃真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后,仍故意制造违约事实并据此单方解除王乃真导演职务,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新华环球公司还辩称王乃真早就知道其聘请李晨声担任导演,但2005年6月15日王乃真与新华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的谈话则表明,新华环球公司聘请李晨声的情况王乃真并不知晓,故新华环球公司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新华环球公司辩称王乃真与李晨声在剧组共同工作,应视为王乃真认可新华环球公司聘请李晨声担任导演,但王乃真知晓新华环球公司聘任李晨声后,明确表示反对;而且,王乃真从未认可李晨声是作为导演参与剧组的工作,新华环球公司也未证明王乃真曾同意李晨声与其联合执导,因此,新华环球公司的该项辩称无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
  
  原合同约定电视剧拟于2004年9月进行拍摄,故合同签订后,王乃真即中止了北京电影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投入到电视剧拍摄的筹备工作中。此后,新华环球公司多次推迟拍摄时间,导致王乃真一直不能进行北京电影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因此不能获得继续教育学院的收入10 800元和国际交流学院的收入94 560元。因新华环球公司违约,导致王乃真的机会成本即教学津贴和补助变成了实际损失,新华环球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协议书》第十七条约定,违约方应当双倍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因此,新华环球公司应当赔偿教学津贴和补助损失共计210 720元。王乃真还主张新华环球公司应当赔偿其为电视剧筹备支出的费用3568.95元,由于《协议书》约定拍摄电视剧过程中的费用由新华环球公司负担,故王乃真的该项请求中,有相应票据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且相应支出与电视剧拍摄有关的部分即3047.95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因王乃真未能证明为电视剧拍摄的筹备所花费,故不予支持。王乃真还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page]
  王乃真还要求新华环球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新华环球公司不仅违约,还侵犯了王乃真的改编权和拍摄权。但本院认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在双方合作期间,《道具》的改编权和拍摄权属于新华环球公司,新华环球公司在合同并未依法解除前行使《道具》的改编权和拍摄权有合同依据,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王乃真主张新华环球公司侵犯王乃真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乃真仅依据新华环球公司违约要求新华环球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乃真与被告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ОО四年五月八日签订的《协议书》和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小说《道具》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归属王乃真;
  二、被告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乃真经济损失二十一万三千七百六十七元九角五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乃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八十一元(原告王乃真已预交),由原告王乃真负担七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二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八十一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必胜 
审 判 员   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ОО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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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先动手打人的行为,常见处理方式包括行政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受害者伤势、打人者动机和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由公安机关或法院
小孩子判给谁抚养,是要去法院吗
抚养权判定可协商或起诉。协商需双方达成一致,签订抚养协议;起诉则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判决。需综合考虑双方条件、孩子意愿。
过年期间没有三倍工资现在我想辞职了还可以要求补偿吗
可以申请补偿。先收集证据,如工资单等,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情况和诉求。仲裁机构将进行调解或裁决,要求单位补偿。(131字)或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
班主任在家长群里让我退学
即使只是口头要求,也应保持冷静,要求班主任提供正式通知。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以备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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