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鉴两大著作权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合理因素;
2、要反映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取向,符合著作权立法的宗旨;
3、由于创作概念是确定作品独创性的质的规定性的依据,独创性之界定,应依据“创作”之规定性赋予其明确的含义;最后,便利司法实践划分侵权与独创,也是值是考虑的因素。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根据《著作权法》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相关内容。作品独创性要求作品是独立思考所完成的,而非模仿抄袭他人。所以完成某一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