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更新时间:2019-05-18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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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

“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亦不 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 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协调公众使用 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安全阀。然而在未来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上经济权利及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关作品创造者、 作品传播者、公众三方的利益,它是维持版权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如何在作品创造者与统称为“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选择一个公平的支点,使得 二者利益的天平不倾向任何一方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到版权制度的成败。这种平衡的达成既有利于激发版权人的创造力,又有利于公众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信 息,从而形成一种二者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最终达到以版权制度推动文学艺术创作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之合理使用制度 的构建,不应该忽视以下因素:

  其一,有关使用作品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享有版权的作 品。在具体实践中,对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认定,也可以首先考虑使用作品这一行为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因为商业性使用多为公开使用,它更容易对作者的人 格利益造成损害。

  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标准在西方版权立法中早有体现。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根据作品的使用目的可以省略作者的署名,可以对 作品进行“不得已”的改动。德国版权法第39条规定,作者不得反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作品及标题进行的改动。同时这两国的著作权法又规定,因编写教材的需 要对入选作品的改动也不构成侵犯精神权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版权作品可以作为对版权侵权的一种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非商业目的使用作品均可视为合理使用, 因为非商业性使用因其具体目的不同,也可能会享受不同的合理使用范围。例如,以课堂教学为目的改动作品,如果教师不是以贬损作者名誉与声望为目的而恶意曲 解、篡改作品,一般应认为是合理使用。否则,就不属于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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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作者,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导演,建
关于著作权被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已的权益: 1、确权。即确认自已的合法权利,即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您申请了著作权并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那您就是法定上的著作权人,否则,还得提供其它权属证明文件; 2、一般维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有条件的话可以要求一定的权利使用费或损失费; 3、司法维权。将案件提交到法院,进行诉讼维权。一般不建议进行司法维权。
什么是授权著作权人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 人身权 )。 授权是指授予或拒绝授予客户端访问权限的过程。
出版商再版作品未通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能要求支付报酬吗?
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版式设计、出版等专有性权利。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如下义务: 1、严格按双方约报酬、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2、若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其他应尽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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