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署错作者 《知音》赔偿三千

更新时间:2019-05-11 00: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知音》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作者署名为汪幸福、窦应泰,而窦应泰则以自己不是该文的作者,该文的发表有损其声誉为由,将知音杂志社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在《知音》海外版上向原告窦应泰赔礼道歉,并
中国法院网讯《知音》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作者署名为汪幸福、窦应泰,而窦应泰则以自己不是该文的作者,该文的发表有损其声誉为由,将知音杂志社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在《知音》海外版上向原告窦应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原告窦应泰先生是湖北邮电局支局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致使侵权行为不断扩大,给窦应泰先生带来了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该文并非全部都是汪幸福本人所写,文中部分内容抄袭了黄光芹在《海外星云》2001年第18期中发表的《李敖身后的娇妻》一文中的内容。《王小屯:山高水长嫁李敖》一文刊出后许多读者及同仁和同事误认为窦应泰先生有剽窃他人文章的行为,致使其名誉严重受损。据此,窦应泰先生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西区邮电局支局停止销售《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2、被告知音杂志社在《知音》海外版、《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作家文摘》上刊登致歉声明;3、被告知音杂志社赔偿原告侵权损失3.3万元。
被告西区邮电局支局辩称:被告享有报刊发行权,与知音杂志社有代理发行协议,只负有审查刊物是否为合法出版物的责任,刊物内容是否侵权不在审查责任范围内。邮电局得知《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刊物被控侵权后,就立即停止了该刊物的发行,并将剩余刊物退回了出版社。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邮电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知音杂志社则辩称:一、原告指控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法律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界定,杂志社没有实施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原告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杂志社主观上也没 有侵权行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对此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杂志社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二、杂志社将原告的名字署在目录页中,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姓名权的故意。因在刊登涉诉文章前,原告向杂志社就同一题材投稿,杂志社从文章的内容、写作角度出发最终选择了汪幸福的稿件,出于礼貌在汪幸福作品目录上署了原告的姓名。杂志社是出于善意,没有利用原告姓名扩大发行量等意图。汪幸福也是多产知名作家,原告称汪幸福的文章是抄袭拼凑之作与事实不符。三、杂志社的行为即使构成侵权也是侵犯姓名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知音杂志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不存在严重后果不应支持,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3.3万余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原告经户籍登记正式取得现有姓名窦应泰后,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被告知音杂志社在其出版发行的《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目录中,将他人撰写的《王小屯:山高水长嫁李敖》一文署名他人与原告窦应泰为共同作者,盗用了原告的姓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知音杂志社在原告已向其提出侵害姓名权异议的情况下,未及时消除侵害原告姓名权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法院将考虑被告知音杂志社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后果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以被告知音杂志社发行侵权杂志的数量和售价提出的赔偿数额,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中院没有予以考虑。被告知音杂志社关于其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是出于善意没有主观过错的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没予支持。因被告知音杂志社实施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知音杂志社应在同等范围内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原告窦应泰先生主张被告知音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因法律规定的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受害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受害人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受害人的名誉,且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被告知音杂志社虽然盗用了原告的姓名,捏造了原告是涉案文章共同作者的事实,但并未达到丑化原告人格的侵害程度,该行为也不属于侮辱、诽谤性质,更不存在因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故被告知音杂志社不构成对原告窦应泰先生名誉权的侵害,窦应泰先生的该项诉讼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告西区邮电局支局作为具有合法发行报刊资质的邮电服务单位,对所发行的涉案侵权刊物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得知所销售的刊物涉嫌侵权后,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停止了对该刊物的销售,并将未销售的刊物退回发行单位,该事实原告已予以确认,故被告西区邮电局支局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其不得继续销售侵权刊物《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故原告窦应泰先生对西区邮电局支局的该项诉讼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知音杂志社实施了侵害原告窦应泰姓名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理应承担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律师解答动态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房子产权是几个人名字,男方是要追讨五十万吗?
谭彪律师
谭彪律师
1分钟前
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还有30天的冷静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是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办理,你没有在东莞居住,
您好,您可以向其所在平台投诉。
请问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