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街炒锅店闺女私奔?作家肖复兴演义侵权
更新时间:2019-05-10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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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北京日报登的一篇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一年近七旬老太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状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及文章作者肖复兴。8月15日下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肖复兴登报致歉,赔款3000元。涉案文章名为《兴隆街上兴隆象》,于去年10月23日发表在北京
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北京日报登的一篇文章侵犯了自己的
名誉权,一年近七旬老太向北京市北京人民法院状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及文章作者肖复兴。8月15日下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肖复兴登报致歉,赔款3000元。
涉案文章名为《兴隆街上兴隆象》,于去年10月23日发表在北京日报“
四合院”栏目中,作者系作家肖复兴。
《兴隆街上兴隆象》描述了解放前北京崇文兴隆街的民间故事,其中在描写同济茶店和其对门的王和花生炒锅店时写了这样一段话:“同济茶店掌柜的爸爸和对门炒锅店的闺女偷偷地好上了,炒锅店里闺女比他小十好几岁。两人偷偷地跑了,同济茶店掌柜的他爸爸把他和他妈妈都甩下,跑到哪去了谁也不知道。我说:这不是私奔了吗?后来呢?没再回来吗?他甩甩手说:回哪儿?到现在,也见不着个人影。”
1938年出生的王老太诉称,该段文字所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纯属无中生有。她就是王和花生炒锅店闺女,但她既没有与同济茶店掌柜的爸爸“好上”过,更没有所谓的“私奔”。况且她早就结婚生子,现已子孙满堂,何来“见不着个人影”?该文的发表,使王老太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在家庭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王老太认为,《兴隆街上兴隆象》的写作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该文捏造并传播了不利于原告名誉的事实(如:偷偷地好上、小十好几岁、偷偷地跑了、见不着个人影),这是对原告进行诽谤的行为,而且使用“偷偷地”、“私奔”这样的语言,也具有明显的侮辱性,是侮辱受害人人格、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虽然该文没有直接点出受害人的姓名,但是其所描写的各种环境条件使得原告成为唯一的所指,况且现原告家庭成员及街坊均认为文中指的“闺女”就是原告。显而易见,该文所述事实给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为此,王老太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日报报业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及文章作者肖复兴均承认上述侵权事实。经法院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肖复兴在登报刊发更正说明,向王老太赔礼道歉,并赔偿
精神损失费3000元。8月15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签收了民事
调解书,肖复兴当庭将3000元交给王老太的宣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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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晚上十二点多楼下夜宵店炒锅声音大大,要怎么处理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方法问题。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按份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不能通过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过错,就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则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具体处理时,如果侵权人不明确,可以直接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列为被告;如果侵权人明确,可以将其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共同列为被告。在共同被告的情况下,除了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