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南浦东大道1550号。
被告上海南浦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闻报社、被告上海南浦妇科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金 滢
代理审判员 黄军辉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