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232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湖南市银盆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沈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啸,湖南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黄亮、被告代理人袁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尹承丽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训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