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厦民初字第52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福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卢军。
委托代理人许明、陈炳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著作权侵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平
审 判 员 曾 聆
审 判 员 刘文珍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 书记员 洪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