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441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丙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763座,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海防路429弄100号5层。
法定代表人顾召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雷钧,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分类,本案应属软件开发合同,对此本院予以纠正。[page]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由上诉人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丹
审 判 员 范 倩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