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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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3当事人:马中骏、程建、刘红建法官:文号:(2007)成民初字第310号四川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
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3当事人: 马中骏、程建、刘红建 法官: 文号:(2007)成民初字第310号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成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四川文庙前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自贡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文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电信自贡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文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电信自贡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慈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2984。5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曾 英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徐登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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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著作权侵权责任可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标准: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侵权的事实。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赔偿
首先法律在判断商标是否存在侵权之前会核查商标使用的范围与被起诉的商标或者产品服务等是否存在近似或者相同的,如果两个商标之间或者商标本身不同也不相似,所保护的范围也不冲突、产品或者包装等都没有存在共同点或者近似点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文字使用不当会造成商标侵权。
外观设计侵权著作权侵权
认定著作权的侵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