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志民诉现代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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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万志民诉现代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12当事人:万志民、吴江江法官: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60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海民初字第11603号原告万志民,男,汉族,1926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万志民诉现代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12当事人: 万志民、吴江江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603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海民初字第11603号

原告万志民,男,汉族,1926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离休干部,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北宁坊3号楼32号。
  委托代理人万红,女,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莲湖区禄长街头条19号5号楼1门105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被告现代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同一首歌?民族歌曲》以及《中国合唱歌曲》第四册中,使用了原告万志民(笔名勉行)记谱配歌的歌曲《送我一枝玫瑰花》(原名《相爱》),但未正确署名,且未向原告万志民支付报酬。万志民起诉至法院,要求现代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询,现代出版社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现代出版社赔偿原告万志民赔偿损失四千五百元,并口头向原告万志民(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接受)赔礼道歉,于本调解协议签订时履行(均已履行完毕);
  二、就《同一首歌?民族歌曲》以及《中国合唱歌曲》第四册使用《送我一枝玫瑰花》(原名《相爱》)产生的著作权纠纷一并了结,原告万志民不得再就此事向被告现代出版社及《同一首歌?民族歌曲》的相关责任人(如两书主编等)主张著作权侵权赔偿
  三、被告现代出版社再使用《送我一枝玫瑰花》(原名《相爱》),应正确署名勉行编词曲,并依法支付报酬。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一元,原告万志民已预交,由原告万志民负担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现代出版社负担一千零五十一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原告万志民(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即发生效力。


审 判 员  石必胜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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