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钊与中国致公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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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陈金钊与中国致公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06-29当事人:陈金钊法官:文号:(2006)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07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07号原告陈金钊诉被告中国致公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
陈金钊与中国致公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06-29当事人: 陈金钊 法官: 文号:(2006)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07号
陕 西 省 宝 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07号
原告陈金钊诉被告中国致公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新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权雁、审判员刘宏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钊及委托代理人苏应典,被告中国致公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郑忠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宝鸡市教育书店购买了被告出版的《八年纪 初中英语课外阅读365篇(ISBN7-80179-9/G.100)》一书,发现被告抄袭了原告31篇文章。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经济上造成损失,也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肆意侵犯宝鸡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民
审 判 员 韩权雁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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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著作权侵权责任可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标准: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侵权的事实。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赔偿
首先法律在判断商标是否存在侵权之前会核查商标使用的范围与被起诉的商标或者产品服务等是否存在近似或者相同的,如果两个商标之间或者商标本身不同也不相似,所保护的范围也不冲突、产品或者包装等都没有存在共同点或者近似点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文字使用不当会造成商标侵权。
外观设计侵权著作权侵权
认定著作权的侵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