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高素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10: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高素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11-26当事人:韩海涛、高素芬法官:文号:(2007)淄民三初字第27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淄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高素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11-26当事人: 韩海涛、高素芬 法官: 文号:(2007)淄民三初字第27号

淄 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淄民三初字第27号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9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海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阿祥,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职工,现住海淀区瑞景苑五号楼二单元四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张光东,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张店文轩书店业主,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瑞景苑五号楼二单元四楼东户。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素芬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07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徐阿祥,被告高素芬的委托代理人张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人,该系列丛书在市场上具有极佳的口碑和权威性。2007年5月22日,我单位委托的市场调查人员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该系列的盗版丛书,被告的该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书面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公证费、购书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1 67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高素芬辩称:一、我不能分辩正版图书与盗版图书的区别;二、我不常在店里,书可能系营业员进货并销售。
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如下:
原告提供《图书出版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系《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作为专有出版权人出版该套丛书,被告对该份证据及原告系该套丛书的著作权人的情况无异议。原告提供公证书一份及公证处封存实物一宗,证明2007年5月22日,原告委托的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在被告经营的淄博市图书批发市场文轩书店内购买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1-6册,并取得小票及名片各一张。被告对公证的购买情况无异议,但称不能分辨该套图书是否为盗版。原告提供正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一套,并对该套丛书与被告销售图书的区别作出了说明,经原告说明后,被告表示能够区别两套图书。原告提供购书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张,证明原告支出购书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1 670.00元,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该几项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人。2007年4月12日,原告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作为专有出版权人出版该套丛书,稿酬为定价×销售额×12%。2007年5月22日,原告委托的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在被告的经营淄博市图书批发市场文轩书店内购买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1-6册,并因此支出购书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1 670.00元。另查明,被告不能说明其销售丛书的进货途径。
经比较,被告销售的丛书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有以下区别:1、正版图书封面采用200克铜、光膜局部磨砂UV技术印刷,有凹凸感,立体触感明显,而被告销售图书封面没有凹凸感,触感平滑;2、正版图书封面下方作者头像印刷清晰,色彩分明,而被告销售图书的作者头像模糊不清,色块不均;3、正版图书正文所用纸张为55克浅黄色书写纸,全书色调统一,而被告销售图书所用纸张发白,整本书所用纸张不一,或白或黄;4、正版图书封面、正文印刷字迹清晰,墨色均匀,深浅适度,而被告销售图书印刷字迹模糊,或有重影等现象,油墨味道刺鼻。
本院认为:原告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表明,原告作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人,在合法出版的该系列丛书中能够获得12%版税率的稿酬。被告销售非法出版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的行为,将减少合法出版的该系列丛书的销售量,进而损害原告获得稿酬收益的权利,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出版该系列丛书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销售非法出版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的数量不清,本院亦无法确定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情况,故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的价格及销量、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因侵权行为应支付的赔偿数额为30 000.00元。因原告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同时起诉,应参照双方约定报酬的相应比例划分双方应获得的赔偿费用。非法出版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印有著作权人的身份情况,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身份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素芬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出版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丛书。
二、被告高素芬赔偿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它合理支出费用3 600.00元(30 000.00元×12%)。
三、驳回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2.00元,被告高素芬负担3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page]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房 鹏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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