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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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时间:2006-06-08当事人:李松晨、李长福法官: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38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李长福,男,汉族,1947年7月26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
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图书出版
合同纠纷案时间:2006-06-08当事人: 李松晨、李长福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382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3382号
原告李长福,男,汉族,1947年7月26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住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西夹道26号。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太平桥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晨,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福诉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福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李长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福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长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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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向著作权人交付出版作品。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