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版权作品;
2.口述版权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版权作品;
4.美术、建筑版权作品;
5.摄影版权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版权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版权作品和模型版权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版权作品。
公民的版权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版权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版权作品、摄影版权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1、涉外作品登记
1)涉外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版权材料
3)作品自愿登记版权权利保证书
4)作品自愿登记版权作品说明书
5)版权作品样本
6)版权登记委托书
7)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2、国内版权作品登记
1)版权作品登记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版权材料
3)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版权权利保证书
4)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版权作品说明书
5)版权作品样本
6)版权委托书
7)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因特网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网络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条款,“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入到3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潮流相符,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以上是一篇关于“版权保护对象和期限是什么”方面的文章的介绍,涉及到版权保护的申请以及材料方管的问题。因为版权申请的过程往往比较漫长,劳心又劳力,所以倘若当事人害怕麻烦,最好聘请律师代劳,让自己可以节省些精力以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