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更新时间:2019-05-16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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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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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是什么,法律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有: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3、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中签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是什么
美术版权是指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且著作权所指向的作品,一般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我有美术作品登记证,属不属于侵权
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看相似度是否比较高,如果相似度比较高的话则构成侵权,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