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26 11: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专有出版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专有出版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一、专有出版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

  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

  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

  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

专有出版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二、专有出版权是什么?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 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三、关于专有出版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专有出版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的内容。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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