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邻接权包括什么

更新时间:2020-04-0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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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享有著作权的人也会享有领接权,所谓著作权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在著作权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那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著作权邻接权包括什么?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二、著作权邻接权包括什么

  《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邻接权包括什么

  三、著作权和邻接权区别

  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者、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合作作品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等。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

  3、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

  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  

  邻接权也涉及署名权等精神权益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但其经济权利范围没有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广泛。

  4、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同。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直接,保护的力度比较强。而邻接权的行使总要受到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向著作权人付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

  总而言之,著作权与邻接权既有联系又与区别,狭义的著作权与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共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广义著作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邻接权包括什么的相关知识,著作权邻接权主要是传播者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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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什么是邻接权
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的具体内容如下: 1. 发行权、复制权、获得收益的权利等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和期刊享有的权利。 2.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这些邻接权是保护出版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创作成果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传播和分享作品时获得应有的报酬和尊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还包括版式设计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必须尊重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如果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了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那么应视为图书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和著作权有什么不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权利范围不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更广泛; 2. 主体不同,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 3. 客体不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时,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都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著作权的邻接权主要包括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著作权包含邻接权。邻接权一般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著作权一般包括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发表权等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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