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的一种权能,他不能转让。因此,专利的使用权是不能入股的,而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可以入股。而且理论上,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就是说,用专利入股也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产学研合作机制下,合作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问题是不可回避的。产学研机制下的合作也不同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单纯的技术转让或开发关系。一些律师和法官也往往容易从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角度或技术转让的角度来理解产学研问题,这是必要的但是不够的。中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按技术合同的四种类型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和具体。但这种合同关系相比较而言是比较特定且单一的,与其他关联活动的法律关联性不强。如《合同法》第33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同时,《合同法》也明确:技术开发合同分为两种,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区别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标准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对所完成的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或其他物质条件而由另一个进行研发的,为委托开发关系。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研发活动,这种共同可以是技术分工或阶段或人员有所不同,即为合作开发关系。第335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而产学研机制下的合作研发关系的法律外延,应当远远大于技术合同法律关系。
专利费是按劳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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