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27 1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规定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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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的成立条件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二、专利使用权可以出资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适格的出资财产必须满足6个要件: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合法性和出资比例限制性。

  用知识产权排他使用权作为出资,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实现知识产权排他使用权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也就是说需要有一种方式公告公众该知识产权的排他使用权已转移给了拟设立的公司。专利排他许可使用权合同、商标排他使用权合同、著作权排他使用权合同可以分别在专利行政部门、商标局、版权保护中心予以备案。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对于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相关知识,我们找法网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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