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本文介绍专利权依法终止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案情回顾】
李某独立研制出一种"水磨石图像成形装置"的实用新型技术,并依法申请"水磨石图像成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局通过审查认为,李某申请的"水磨石图像成形装置"实用新型技术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依法授予李某专利权。
李某在获得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并没有依法主动地向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专利局多次通知李某缴纳有关费用,李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上述费用而未交付。
由于李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专利局通知李某,其申请获得的专利被视为放弃。李某获得这一通知后,自动放弃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问题咨询】
(1)专利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2)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依法应履行哪些法定的义务?
(3)专利法对有关专利费用缴纳的要求?
【问题解答】
(1)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如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专利权人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声明放弃专利权;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终止。
(2)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月 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满没有办理登记 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而期满没有缴纳有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后果也将是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3)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依法应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等。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之后依法进行登记时,应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专利申请维持费。以后 的专利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时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专利局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未按期补缴的,专利 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案情解析】
(1)《专利法》第44条规定了专利权终止的原因。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 条规定了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办理登记手续的要求和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后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规定了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如果未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而《专利法》第39、40条则规定了专利权生效的时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96条规定了有关费用的缴纳要求。
本案的难点是有关专利费用的缴纳问题。虽然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比较繁琐,但了解和 掌握是必要的,因为能否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否取得专利权或其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也视为专利权终止的原因之一。事实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这是通过否定程序使本不该存在的专利权恢复到原始状态而已,不是专利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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