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先办理费减备案,提交备案请求后,将规定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到指定的代办处进行审核。
费减备案合格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只需要针对对应的专利申请提交减缴请求,不需要再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减缴请求的方式:对于新申请,在专利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写明证件号码(即备案号);对于申请后请求费减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写明证件号码(即备案号)。
需要注意的是,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其他费用减缴请求可在缴费期限届满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出具。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专利转让后想要减缴重新申请就行了,在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通过正规的手续办理,就可以减少一部分费用。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专利转让后减缴怎样办理的的常见问题,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