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03 11: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1496号原告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高雄市前镇区建隆里中山3路35之1号。法定代表

  某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一中行初字第1496号

  原告某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高雄市前镇区建隆里中山3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某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泉州利昌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水头镇科技工业区走廊。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某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5日作出的第11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32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泉州利昌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利昌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林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森、程强,第三人利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1326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5日针对利昌公司就某公司拥有的99105768.6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制造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轴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三层共挤压制造方法,三层合成纸也是经同一T模头共挤压出,并经双轴延伸处理,因此三层的轴向延伸倍率相同。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附件1的三层结构是:纸面层/中间层/纸面层;而本专利的三层结构为:纸面层或树脂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或树脂层。2、附件1的合成纸厚度为100μm以下;而本专利厚度可达到25-250μm。3、附件1的纸面层厚度为1-20μm,而本专利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4、附件1的中间层组分与本专利的发泡中间层组分配比不同,附件1选用碳酸钙复合粒、二氧化钛复合粒;而本专利用粉末代替复合粒,可以直接选用大组分的碳酸钙粉末、二氧化钛粉末,辅以侧供料方式加入挤出机。5、附件1的纸面层同样选用二氧化钛复合粒,也可使用碳酸钙复合粒,但没给出碳酸钙复合粒用量与聚乙烯的熔融指数;而本专利直接选用碳酸钙粉末或二氧化钛粉末,且给出了聚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0.1-7。6、附件1的三层共挤压是利用一台主挤出机、二台副挤出机挤压,汇流经T型模头共挤压出,挤压温度为200-280℃;而本专利是利用一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主挤出机(发泡中间层原料),及二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副挤出机(纸面层或树脂层原料),汇流经T模头共挤压出,挤压温度为180-280℃,且挤压成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的珠光合成纸板片。7、附件1生产的合成纸厚度若要超过100μm,须经过积层贴合装置才能使合成纸厚度超过100μm;而本专利不需要使用贴合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珠光合成纸达到25-250μm的厚度。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1、虽然附件1实施例2中不含聚乙烯树脂、二氧化钛粉末、碳酸钙粉末及紫外线吸收剂,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树脂层中聚乙烯树脂、二氧化钛粉末、碳酸钙粉末及紫外线吸收剂均可以为0份,因此附件1的实施例2公开了本专利的树脂层。从而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的三层结构分别为:纸面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2、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厚度为100μm以下,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合成纸厚度为25-250μm,由于100μm以下的数值范围与25-250μm的数值范围有部分重叠,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3、同样,由于附件1公开的纸面层厚度1-20μm,与本专利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的数值范围有部分重叠,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4、虽然某公司认为附件1生产的合成纸厚度若要超过100μm,须经过积层贴合装置才能使合成纸厚度超过100μm,而本专利不需要使用贴合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珠光合成纸达到25-250μm的厚度。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公开了不需贴合就形成厚度为100μm以下的合成纸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发泡中间层和纸面层的成份分别为碳酸钙粉末和二氧化钛粉末,而附件1中为碳酸钙复合粒和二氧化钛复合粒;②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合成纸的三层结构为树脂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聚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③主挤出机和副挤出机均为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挤出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而言,虽然附件1中采用由碳酸钙和聚丙烯树脂构成的碳酸钙复合粒、以及由二氧化钛和聚丙烯树脂构成的二氧化钛复合粒,但由于附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中,均是将构成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的组份都送入挤出机后予以挤压处理,将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构成纸面层、中间层及树脂层的成份相同,并且在组合物成分相同以及复合粒和粉末均为公知的物质存在状态的情况下,采用复合粒或者粉末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且为了达到使原料充分混合的目的而选用粉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而言,由于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包括发泡中间层、树脂层,其三层结构分别为:纸面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以及纸面层也可使用碳酸钙无机填充剂或聚丙烯树脂,视所需合成纸的印刷性、书写性等而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树脂层的特性以及合成纸的实际应用需要,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容易地想到使合成纸的上、下两面均为树脂层,即成为树脂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的三层结构合成纸。另外,附件1中纸面层中包含聚乙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具有合适熔融指数的聚乙烯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附件9公开了在成型加工中聚乙烯的熔融指数为0.3、1.5、7。对于区别特征③,由于侧供料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供料方式,附件4进一步公开了在双轴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制造方法中采用侧供料的挤压机,并且双螺杆挤出机也是经常选用的挤出机,附件6中就公开了双螺杆挤出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挤出机的双螺杆结构作出限定。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6、9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page]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被送入二台或其中一台双螺杆副挤出机的树脂组合物组成为:聚丙烯22-99.5份、聚乙烯树脂0-12份、抗静电剂0-3份、抗粘剂0.5-3份、紫外线吸收剂0-2份,制成三层结构为:树脂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或,纸面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其树脂层的厚度为1-30μm。某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给出的树脂层组份配方并不能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得到技术启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上所述,附件1实施例2实际上公开了本专利的树脂层,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聚乙烯树脂及紫外线吸收剂为0份。故附件1合成纸的三层结构分别为:纸面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并且还公开了纸面层厚度为1-20μm,以及纸面层也可使用碳酸钙无机填充剂或聚丙烯树脂,视所需合成纸的印刷性、书写性等而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树脂层的特性以及合成纸的实际应用需要,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容易地想到使合成纸的上、下两面均采用树脂层,即成为树脂层/发泡中间层/树脂层的三层结构合成纸。因此,当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利昌公司的上述理由已经影响了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对于其他理由不再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326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第11326号决定作出后,原告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1、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了物理结构、化学成份和工艺方法,限定的范围非常特定。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有七项,所述七项区别特征为本案争议焦点。2、第11326号决定关于数值范围规定的适用错误,决定认为附件1公开了合成纸厚度为100μm及纸面层厚度1-20μm,与本专利的25-250μm和1-30μm部分重叠,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的特征。但《审查指南》规定数值范围重叠的比较前提是“其余部分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而本案中除上述两个涉及数值范围的特征外还有其他五个区别特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的数值范围是错误的,并且上述判断标准是关于新颖性的评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其适用于创造性的判断是错误的。同样,第11326号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树脂层中聚乙烯树脂、二氧化钛粉末、碳酸钙粉末及紫外线吸收剂均可以为0份,认定附件1公开本专利树脂层是错误的。3、本专利填充剂采用无机粉末是与对比文件最大的不同:附件1也是原告的在先专利,缺陷为“另视需要(制造厚度超过100μm之合成纸)时再予以积层贴合而成”,即附件1的技术合成纸的厚度只能达到100μm,本专利是在附件1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的,厚度范围可达25-250μm,这一效果主要由于采用大量添加无机粉末的改进,利用无机粉末(主要是碳酸钙粉末)在拉伸过程中产生的空隙和微细气泡,降低了纸面层密度,增加纸面层厚度,与传统技术采用无机复合粒完全不同,具有显著进步。同时,本专利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生产制程需添加大量无机填充剂,使双向延伸制程的生产性、产能及产品品质安定性备受极大考验,原告历经无数试验摸索,得出无机粉末的熔融指数、挤出机的选配及珠光合成纸厚度的控制方式等的经验诀窍,被告轻率得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极不负责任。4、本专利选用双螺杆侧供料挤出机是实现无机粉末充分混炼的重要特征。添加无机填充剂粉末难以混炼均匀,而双螺杆挤出机虽比单螺杆挤出机共混效果好,仍不能符合要求,原告在双螺杆挤出机上单独设计了侧供料装置达到更好的混匀效果,这种具有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挤出机是附件1没有的。侧供料并非本领域常用的供料方式,附件4中的“侧供料机”也并非本专利的“侧供料装置”,附件4仅是在主挤出机上含有两个侧供料机,两个副挤出机并没有侧供料机,更没有侧供料装置,不能给出主挤出机和两个副挤出机各含有一个侧供料装置的技术启示。本专利采用这样的挤出机是根据大量增加无机粉末含量、三层共挤压出大厚度的珠光合成纸的要求而产生的,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5、第11326号决定说理含糊,结论轻率:例如,如何选择合适的熔融指数要经过创造性劳动,为什么使用粉末而不使用复合粒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决定中“为了达到使原料充分混合的目的而选用粉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本末倒置,因为现有技术之所以选择复合粒是因为无法做到在挤出机中使无机粉末和其他原料混炼均一,而本专利为达到厚度要求需要加入大量无机粉末,正是采用侧供料装置添加无机粉末来解决混炼均一的技术难题。6、本专利克服传统技术制造的合成纸厚度很难超过100μm的技术难题,使其厚度最大达250μm,最薄25μm,具有较宽的选择范围,为实现这一目的,将无机填充剂复合粒改为大剂量无机粉末,并采用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挤出机解决混炼不均的问题,因为通过无机粉末在聚丙烯双轴向延伸过程中产生物理发泡效果从而降低合成纸密度,增加厚度的原理不是公知技术,因此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启示,被告的结论属于“事后诸葛亮”,且在附件1、4、6、9四篇文件加上公知常识,本身即说明本专利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综上,第11326号决定在规定适用、事实认定及评价判断上都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关于数值和数值范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明确规定“第3.2.1至3.2.5节中的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因此在创造性判断时使用上述“数值和数值范围”的判断基准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进行判断是正确的。2、关于本专利中填充剂采用无机粉末、双螺杆侧供料挤出机,坚持决定中的意见。综上,第1132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利昌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即本专利),专利号是99105768.6,申请日是1999年4月15日,专利权人是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page]

  “1、一种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纸具有三层结构:纸面层或树脂层/发泡中间层/纸面层或树脂层,三层的轴向延伸倍率相同,该合成纸的比重在0.75以下,厚度为25-250μm,且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其中,所述发泡中间层由包含下列重量份原料组成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制成,且所述聚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0.5-8:39-95份含顺式结构97%以上的结晶性聚丙烯树脂、0-40份碳酸钙粉末、0-20份二氧化钛、1-5份抗静电剂;所述纸面层由包含下列重量份组成的树脂组合物制成,其聚乙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0.1-7:聚丙烯22-99.5份、聚乙烯树脂0-12份、二氧化钛粉末0-20份、碳酸钙粉末0-40份、抗静电剂0-3份、抗粘剂0.5-3份、紫外线吸收剂0-2份;上述二种组合物中,发泡层原料组合物送入一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主挤出机,纸面层原料的树脂组合物则分别送入二台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副挤出机,三台挤出机均在180-280℃下以设定的挤出量挤压物料,并汇流经同一T模头共挤压出,成为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为1-30μm珠光合成纸板片,该板片经15-60℃的冷却轮冷却成型,然后施以双轴向延伸,包括预热、延伸和回火处理:先作3-6倍的纵向延伸,预热温度115-150℃,再作5-12倍的横向延伸,设定温度140-195℃,经上述延伸处理的板片再经20-120KW功率下的高频电晕处理,最后以卷取机卷取成厚度25-250μm的三层共挤压聚丙烯珠光合成纸。

  2、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被送入二台或其中一台双螺杆副挤出机的树脂组合物组成为:聚丙烯22-99.5份、聚乙烯树脂0-12份、抗静电剂0-3份、抗粘剂0.5-3份、紫外线吸收剂0-2份,制成三层结构为:树脂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或,纸面层/中间发泡层/树脂层,其树脂层的厚度为1-30μm。”

  本专利说明书有如下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双轴向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及其制造方法,针对……技术缺陷研究出三层结构的合成纸,各层间具有相同的延伸倍率,提高了纸张的强度,并具有较宽的厚度选择范围。本发明亦可在副挤出机原料中选择使用无机填充剂即二氧化钛和碳酸钙的纸面层或不添加无机填充剂的树脂层。纸面层树脂及发泡中间层于具侧供料的双螺杆挤出机挤压而成,原料混炼均一性佳,故产品厚度差范围可控制在±2%内;而本发明可使用粉状无机物粉末于侧供料装置送入挤出机,并非只使用无机物粉末的复合粒,故而可大大降低原料使用成本;此外,亦可使用无机粉末的复合粒于单螺杆挤出机生产,但必须有效提高挤出机螺杆的L/D(长度/直径)比,来达到原料混炼均一的效果。本发明使用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挤出机制造,其无机粉末可经侧供料装置送入挤出机,利用双螺杆挤出机达最佳混炼分散效果;此外亦可使用无机粉末与树脂先经捏炼制成之复合粒于最前端的入料口与各种树脂混合后再进入挤出机。

  针对本专利利昌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号为252174的台湾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1995年7月21日。发明名称为“三层共挤压双轴延伸聚丙烯(BOPP)珠光合成纸之制造方法”,其合成纸具有三层结构,合成纸的比重在0.75以下,厚度为100μm,且纸面层的厚度为1~20μm,其中,中间层由一台主押出机对含有顺式97%以上高结晶性聚丙烯70~80重量%与碳酸钙复合粒14~10重量%(碳酸钙复合粒组成为碳酸钙40~60%及聚丙烯树脂60~40%),二氧化钛复合粒13~9重量%(二氧化钛复合粒组成为二氧化钛40~60重量%及聚丙烯树脂60~40重量%),抗静电剂3~1重量%而成的树脂组合物予以挤压,纸面层是以二台副押出机对含有聚丙烯30~55%、聚乙烯40~30%、二氧化钛复合粒26~14%、抗静电剂2~0.5%、抗粘剂1~0.4%、紫外线吸收剂1~0.1%而成的树脂组合物予以挤压。纸面层也可使用碳酸钙无机填充剂或聚丙烯树脂,视所需合成纸的印刷性、书写性等而定。聚丙烯树脂熔流指数为2~6。三台押出机挤压物料流经同一T型模头挤压出,形成纸面层/中间层/纸面层板片,并经双轴延伸、电晕处理而完成。为虑及无机填充剂之分散性,合成纸之树脂组合物亦可使用无机填充剂与聚丙烯树脂先经捏炼制成之复合粒。另视需要如要制造厚度超过100μ之合成纸时应再予以积层贴合。押出机通常设定在200~280℃,之后对经高温200~280℃三层共挤压出的挤压物进行冷却定型,采用冷却成型轮装置,冷却温度通常设定在15~60℃之间,然后先在120℃~150℃予以预热,使纸板软化,再以二段延伸作低速及高速延伸,再予以回火定形,纵向延伸倍率设定在3~6倍,然后在150℃~185℃予以预热软化,再作横向延伸,最后再以回火定形,横向延伸倍率设定在5~12倍,经上述延伸处理的板片再经电晕处理装置处理,其功率为20~120KW,最后以卷取机将上述生产完成的双轴延伸聚丙烯合成纸卷取成6M宽的成品,其后可以需要规格予以分条,包装等作业完成为100μ以下的产品。纸面层厚度可在1-20μ间,视产品需求而作调整。实施例2将聚丙烯75重量%、碳酸钙复合粒(60%)11重量%、二氧化钛复合粒(50%)11重量%、抗静电剂3重量%以混合机混合后进入主押出机,另取聚丙烯37重量%,聚乙烯37重量%,二氧化钛复合粒(50%)23重量%,抗静电剂1.5重量%,抗粘剂1重量%,紫外线吸收剂0.5重量%以混合机混合后进入第一台副押出机,将聚丙烯95重量%,抗静电剂3重量%,抗粘剂2重量%以混合机混合后进入第二台副押出机挤压。

  利昌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6份附件作为补充证据:

  附件4:公开号为CN11644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扉页、说明书及附图,其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2日,发明名称为“印刷快干型双轴延伸聚丙烯珠光合成纸的制造方法”,说明书第3页记载“本发明方法采用侧供料机可单独将无机填料直接馈入挤压机,而无需如习用技术般将无机填料与树脂先制成复合粒需再与PP树脂混合后再馈入挤压机内,可省去作业步骤并降低成本”,说明书第7页记载其挤压机装置包括含有两个侧供料机的主挤压机一台及二台副挤压机。 [page]

  附件6: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5年5月第1版、1998年5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塑料工业实用手册》的版权页、编者的话页、第1070-1087页复印件。其上记载“第四节 双螺杆挤出机 一、双螺杆挤出机的特征”、“双螺杆克服了单螺杆挤出机不适于加工粉料和糊状料直接加工以及长径比加大后不适于加工热敏性塑料等缺点”、“二、双螺杆挤出机的分类”、“三、双螺杆挤出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四、双螺杆的啮合机理和特性”。

  2007年10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利昌公司当庭补充提交附件9的复印件,附件9为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11月第1版、1995年6月第4次印刷的《合成树脂及塑料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第4、5、10、11页的复印件,其用来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其中表1-1公开成型加工中聚乙烯溶体指数为0.3、1.5、7.0g/10min。利昌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4、6、9的结合或3、4、6、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附件1或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或4公开。

  2008年2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326号决定。

  本案庭审当中,利昌公司对第11326号决定关于创造性的判断表示同意。某公司对附件4公开了侧供料的挤压机不持异议,认为虽然侧供料机与侧供料装置实际不同,但由于说明书中对其结构没有具体描述,故无法认定其存在区别。某公司还表示,本专利合成纸能够达到250μm的厚度是由于大量无机粉末的加入和侧供料双螺杆挤出机的使用,而使用复合粒只能制备低于100μm厚度的合成纸。

  以上事实有附件1、4、6、9、本专利文献、第11326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创造性。

  《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可以作为本院处理本案的参照依据。本案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由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4节规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并明确规定“第3.2.1至3.2.5节中的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故在创造性判断时使用上述判断基准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是否与现有技术中的特征相同进行判断是适当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合成纸厚度25-250μm、纸面层或树脂层厚度1~30μm,而附件1中合成纸厚度100μm以下、纸面层厚度1~20μm,即两者数值范围构成部分重叠,应当认定所述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25-250μm的数值范围无法分成25-100和100-250两个技术方案来评判,故大于100μm厚度的合成纸及其不需要贴合等效果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区别于附件1的特征和效果予以考虑。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聚乙烯树脂0-12份、紫外线吸收剂0-2份,而附件1实施例2中不包括聚乙烯和紫外线吸收剂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相应特征为“0”的端点值。

  故本院认为,合成纸厚度、纸面层厚度、超过100μm是否需要贴合均不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第11326号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归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需要进行整体对比考虑,在存在其他区别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某数值范围重叠即认为其被公开,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层结构的组成,虽然附件1仅记载“纸面层”,但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纸面层与树脂层的区别在于纸面层加入无机填充剂即二氧化钛和碳酸钙,而树脂层不添加无机填充剂,原告对此亦予认可,而附件1实施例2将聚丙烯95重量%、抗静电剂3重量%、抗粘剂2重量%混合后进入第二台副押出机挤压,不包含无机填充剂,即其实际上公开了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树脂层成分,故认定附件1公开了纸面层/中间层/纸面层和纸面层/中间层/树脂层并无不当。同时,在附件1公开“纸面层也可使用碳酸钙无机填充剂或聚丙烯树脂,视所需合成纸的印刷性、书写性等而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合成纸的两面为树脂层还是纸面层都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无机粉末与无机复合粒及挤压装置采用具有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主、副挤出机的区别,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可使用粉状无机物粉末于侧供料装置送入挤出机,并非只使用无机物粉末的复合粒,……此外,亦可使用无机粉末的复合粒于单螺杆挤出机生产,但必须有效提高挤出机螺杆的L/D(长度/直径)比,来达到原料混炼均一的效果。……利用双螺杆挤出机达最佳混炼分散效果;此外亦可使用无机粉末与树脂先经捏炼制成之复合粒于最前端的入料口与各种树脂混合后再进入挤出机”。由附件1可知,复合粒由无机填充剂与树脂先经捏炼制成,附件1使用的碳酸钙复合粒和二氧化钛复合粒组成为碳酸钙/二氧化钛40~60%及聚丙烯树脂60~40%。根据本专利和附件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知,无论使用复合粒还是粉末,只要能够混合均匀,都能够得到相同性质的合成纸产品,但得不出原告关于只有加入粉末才能达到100μm以上的厚度,而使用复合粒只能得到低于100μm厚度合成纸的主张。附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双螺杆克服了单螺杆挤出机不适于加工粉料……等缺点”,原告亦认可双螺杆挤出机比单螺杆挤出机混合效果好。附件4公开的挤压机装置包括含有两个侧供料机的主挤压机一台及二台副挤压机,即给出了合成纸制备中使用侧供料挤压机的启示,并记载采用侧供料机可单独使用无机填料无需使用复合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具侧供料装置的双螺杆主挤出机及副挤出机适应于无机物粉末原料是显而易见的,故使用具侧供料装置的主副挤出机及无机物粉末不能给其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page]

  关于聚乙烯的熔融指数,附件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成型加工中聚乙烯溶体指数为0.3、1.5、7.0,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聚乙烯的熔融指数0.1-7属于常规选择,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因此而具备创造性。

  关于对比文件的数目问题,虽然第11326号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引用了四篇对比文件,但附件6、9本身即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这样的四篇对比文件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无不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32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某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泉州利昌塑胶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某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人民陪审员 郝建欣

  二 ○ ○ 九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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