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等诉合肥荣事达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12869号
原告伍某,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湘文,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女,1954年1月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湘文,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明碧,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强,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楼。
负责人韩军。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略)。
原告伍某、黄某诉被告合肥荣事达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2月12日,原告伍某、黄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某、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黄某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伍某、黄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熊 婷
二 ○ ○ 九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严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