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因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侵犯其专利权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是美国Nasdaq(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国际著名的IC(芯片)设计企业,拥有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31日,授权日为2005年5月11日。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发现矽玛特有限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其01145044.4发明专利权的STMP 35xx系列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进口、使用前述侵犯其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并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黄忠达在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经对上述芯片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得知,该产品包含了其01145044.4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后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停止侵权。
【争议焦点】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能否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诉前禁令?
【法院裁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被申请人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进口、使用、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3?被申请人黄忠达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侵犯销售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