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C推翻前判决 中化制冷剂专利案胜诉

更新时间:2019-05-05 0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记者昨日从中化集团获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日决定推翻主审法官的先前判决,并在裁决中化没有侵权后,决定彻底结束对中化下属公司出口到美国市场的制冷剂的“337调查”。据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中化太仓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宁波(集团)有

  记者昨日从中化集团获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日决定推翻主审法官的先前判决,并在裁决中化没有侵权后,决定彻底结束对中化下属公司出口到美国市场的制冷剂的“337调查”。  据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中化太仓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化美国公司(统称为“中化”)联合发表的声明: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8月3日发布最终裁决,决定推翻主审法官的重审判决,并在裁决中化没有侵权后完全终止本次“337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认定用于指控中化侵权的5,559,276号美国专利(“276号专利”)是无效的。该专利是一种生产R-134a制冷剂的工艺流程。  “我们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表示满意,这个结果也符合美国消费者的利益。”中化美国公司总经理陆坊斌表示,“中化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没有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而感到欣慰。此次裁决结果显示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系统的公平,尤其当本案针对的是中化这样的外国被告。”  基于英力士氟化工控股公司、英力士氟化工公司和英力士氟化工美国公司(统称为“英力士”)的起诉,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1日开始本次“337调查”。英力士宣称中化向美国出口及在美国销售R-134a制冷剂产品时违反了“337条款”(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款的简称),因为中化侵犯了其享有的某些美国专利,这些专利中包括“276号专利”。  2008年12月1日,主审法官发布初审裁决,认定:中化侵犯了276号专利,且中化不能证明“276号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中化提出复审要求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1月30日命令主审法官对初审裁决中涉及专利无效的部分重审,理由是法官对该部分的处置不清楚。  此后,今年4月1日,主审法官在重审后仍然维持初审裁决。中化对主审法官的裁决表示严重不满,并向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第二次复查申请。6月1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法官的重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并要求各方对一些新问题重新递交答辩。这次复查使得国际贸易委员会于今年8月3日下达终审裁决,推翻了主审法官的重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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