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案件合并审理的修订介绍

更新时间:2019-05-03 13: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审查指南第3.5节合案审查原则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第3.1节请求原则规定:合议组在合案审查时可以应请求人的请求,对不同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同一请求人的不同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针对

原审查指南第3.5节“合案审查原则”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第3.1节“请 求原则”规定:合议组在合案审查时可以应请求人的请求,对不同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同一请求人的不同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针对同一专利权的证据的组合进行审 查。修订后,在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中,对原审查指南有关合案审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第4.5节“案件的合并审理”。下面介绍修订 的原因和意义。

  首先,原指南未界定何谓合案审查,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各个无效宣告案件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此次修订审查指南,将合案审查改为合并审理,且明确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为合并口头审理,即合并审理的各个案件仍然是独立的。

  其次,原审查指南规定请求人可以请求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不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证据互相组合,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同一请求 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时,尽管请求人知道自己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各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证据,能够较早提出不同案件证据组合的请求,但实 践中请求人也往往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将其不同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组合的请求;或者,当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下,不同请求人在口头 审理中知晓其他人也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及所使用的证据后,在口头审理时提出与其他人的证据组合的请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请求将原有证据与其他请求的 证据组合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 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显然,口头审理时其他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对于本案而言是新证据,而 且口头审理一般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举行,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法不予考虑。故此次指南修订明确规定不允许不同请求案件的证据在合并审理 时组合使用。

  第三,新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规定:(1)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2)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 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这是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 人负担,考虑不同无效宣告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而作出的规定。

  例如,当出现同一专利权人有多项专利权,同一或不同请求人请求宣告各专利权无效,所提交的证据全部或部分相同时;或者一个无效宣告案件的请求人 和专利权人分别是另一个无效宣告案件的专利权人和请求人,两个专利的技术方案有关联,或两个案件的证据全部或部分相同时;或者同一请求人请求宣告不同专利 权人的多个专利权无效,所使用证据全部或部分相同时,虽然各无效宣告案件针对不同的专利权,但是各个无效宣告案件的部分或全部当事人相同,且全部或部分案 件事实相互关联,合并口头审理可以提高审查效率,减少当事人负担。因此此次修订审查指南,规定对于这类案件也可以合并口头审理。

  同时,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往往只能对上述(1)的情况作出是否合并审理的决定,而对于上述(2)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 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时由于不知晓而不能将这类案件合并进行口头审理。因此,此次修订审查指南规定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 件的全部或部分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书面请求或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总之,修订版审查指南明确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不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之间的独立关系,各案件只是合并口头审理,不同案件的证据不得互相组合,解决 了原指南合案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增加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在全部或部分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情况下可以合并口头审理的规定,从而更加方 便当事人,提高审查效率。
(作者单位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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