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连云港鹰游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鹰游公司)于2000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织物的烫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9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0220696?X。该专利产品因其良好的质量在市场上广为畅销,经济效益显著。自2001年以来江阴周庄纺织设备厂(以下简称周庄纺织设备厂)大量生产、并在国内市场以低价销售具有上述专利特征的产品。鹰游公司在多次警告对方停止侵权无效的情况下,2001年12月4日该公司以周庄纺织设备厂为被告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当事人能否选择从属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周庄纺织设备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鹰游公司ZL 00220696X“一种织物的烫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周庄纺织设备厂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新华日报》上刊载向原告鹰游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
3?周庄纺织设备厂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鹰游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周庄纺织设备厂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