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经济部智能财产局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
更新时间:2019-04-0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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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经济部经智字第09304602820号令修正发布第3、6条条文第3条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第6条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经济部经智字第09304602820号令修正发布第3、6条条文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
第6条 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办理咨询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会办理调解事项,应依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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