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采取由剧团支付剧本首演稿酬和从剧团上演某一剧目的纯收入(即除去剧场租金或剧场分帐后的金额)中抽成付酬的办法。即:首演剧团一次性付给剧作者首演稿酬,而后,在演出10场以后再按比例抽成付酬。复演(改编、移植)剧团则采取抽成付酬的办法。
第三条 剧本首演稿酬标准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每部600-10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200-40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800-16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首演稿酬标准为:
大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250-500元小型话剧、戏曲每部125-250元大型歌剧、舞剧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200-400元。
第四条 抽成付酬的比例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2%。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5%。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抽成比例为:
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5%。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5%。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第五条 稿酬标准的掌握及支付办法:
(一)首演剧本稿酬数额,要根据剧本的思想艺术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确定(如区别新创作剧本和改编、整理、移植剧本付酬标准的不同)。付酬标准由剧院(团)艺术室提出建议,经剧院(团)长批准。
(二)复演剧本由复演(改编、移植)剧院(团)按规定抽成比例付酬。
(三)儿童剧、木偶戏、皮影戏可分别参照上述话剧、戏曲、歌剧、舞剧付酬标准付酬。儿童剧以及其它剧种为儿童演出的剧目,其演出收入应包括文化主管部门或其它方面对该剧的每场演出补助在内。
(四)歌剧剧本作者和作曲者,舞剧剧本作者、编导和作曲者的上演报酬,按所付出劳动量大小,自行协商分配。
(五)翻译外国话剧的首演稿酬的抽成比例为话剧的三分之二;翻译外国歌剧文学剧本的首演稿酬和抽成比例为歌剧的五分之二。
(六)上演已经发表的剧本,应通知作者,并按规定抽成比例向剧本的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七)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额标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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