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07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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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文号:国权[1995]1号发布日期:1995-1-15执行日期:1995-2-1各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国权[1995]1号

发布日期:1995-1-15

执行日期:199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中央级出版社:

  自1987年以来,国家版权局曾对有关涉外图书出版合同的审核登记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当时规范著作权贸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帮助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减少侵权,减少合同纠纷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面临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后的新形势,为完善涉外出版合同工作的管理,特对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登记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应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包括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出版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一(年代)一(顺序号)号组成。为使登记工作规范化,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合同登记表(见附表一)。地方版权局可将合同登记表印发给图书出版单位。图书出版单位在申请合同登记时,可将填好的合同登记表与合同一并交给地方版权局。合同登记章按本通知附件的规格和样式由地方版权局分别制作。

  四、地方版权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七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予以公告。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

  五、对于为配合出版外国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六、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图书出版单位,地方版权局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对未进行合同登记造成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七、对于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授权外国出版我国作品,原则上不进行合同登记。但当事人提出要求合同登记的,地方版权局可以对授权合同进行登记。

  八、对以图书形式出版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请地方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图书出版单位,并认真做好合同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图书出版单位登记合同的情况,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版权局报告。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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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擅自复制外国人首次在中国出版的的图书,是否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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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被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已的权益: 1、确权。即确认自已的合法权利,即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您申请了著作权并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那您就是法定上的著作权人,否则,还得提供其它权属证明文件; 2、一般维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有条件的话可以要求一定的权利使用费或损失费; 3、司法维权。将案件提交到法院,进行诉讼维权。一般不建议进行司法维权。
印刷外国人首次在中国出版的的图书,是否侵犯著作权?
版权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音影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