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电视制造商们开始全面生产互联网电视,当互联网电视出现在各大家电卖场,当消费者用电视就可以接收网络资源,互联网电视时代呼之欲出,然而版权风险也随之而来。
近日,杭州市西湖法院受理了一起状告互联网电视制造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互联网资源的视频网站以及互联网电视销售商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对电影作品《韩城攻略》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视频网站合作,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TCL mitv互联网电视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韩城攻略》;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明知TCL mitv互联网电视具有网络视频点播功能,销售该电视,构成帮助侵权。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西湖法院没有管辖权。
据了解,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西湖法院介绍,该类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反映了信息网络时代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展方向和新动态,值得我们关注研究。该类案件在管辖权、侵权认定等诸多方面也存在需要我们好好研究的问题。
据有关报道,类似案件曾在北京提起诉讼,最高院也曾对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为以后的互联网电视的版权纠纷寻求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