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一般都是祖辈代代流传下来,不同版本有差别也是正常的。邓州的刘甲在续修家谱时对异议进行了不当评论,引发一场名誉权官司。日前,邓州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刘甲败诉。
刘乙、刘丙、刘丁三兄弟和刘甲均是邓州市刘氏普明后裔,已年过六旬。2003年4月,邓州刘氏普明后裔开展修谱续宗活动,四人都积极参与,刘乙三兄弟还将祖父刘大军(1948年亡故)保存的家谱提供给筹委会参考。在修谱过程中,几人发现刘大军保存的家谱与夏集乡坡刘营村保存的始祖碑记载的内容有冲突,有两个辈数错位。刘乙三兄弟与刘甲意见不一致,加之其他原因,家谱续修工作暂停。之后,刘甲与他人另行成立筹委会修家谱,刘甲为撰稿人和编辑,其在编辑的家谱《普明家族志》中,称刘大军自编家谱,造成普明后裔乱宗乱代等。
刘乙三兄弟认为刘甲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其祖父,在交涉未果后,三兄弟诉至法院,要求刘甲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销毁相关资料。
邓州市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多次召集双方及刘氏族人调解,均未果。最后,法院认为,编撰家谱是家族文化传承的一种载体,应以团结、和谐为指导思想,在求大同的基础上存小异,对有争议的问题应留待后人继续探究,不应采取攻击、贬损的方式草率下结论。刘大军保存的家谱未恶意篡改坡刘营保存的始祖碑,并且对研究刘氏家族历史具有一定的价值。被告所修家谱中有关刘大军自编家谱的内容,实属不当。最后,法院判决刘甲在判决生效后停止传发和销售其编撰的含有对刘大军贬损内容的《普明家族志》,再出版时删除对刘大军的贬损内容,并向三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