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52”成豆浆商标

更新时间:2013-11-28 16: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幸运52”成豆浆商标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079707号“幸运52”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幸运52”,可别以为它只是一档电视节目,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你面前的它,仅仅是一杯豆浆。

  因为,南昌一市民成功将它注册为一个商标。

  2011年11月21日,林某(化名)等来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幸运52”商标异议裁定书》。

  裁定书称:“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江西赣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林某(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028期《商标公告》第4079707号"幸运52"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经审议,我局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抢注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幸运52"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079707号"幸运52"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过,这距离林某2004年5月24日申请注册该商标已经过去了7年多的时间。

  “商标是投资的最好点。”没有感慨万千,林某脱口而出自己的感想,表情轻松。

  7年前已申请注册

  在考虑到商标的名号时,早已心仪良久的“幸运52”迅速闯入考虑当中,并且成为首选

  2004年上半年,林某前后对米粉、豆浆、水果、饮料等食品类各类消耗品做了一次全面的市场考察。

  食品属于快速消费品,这点就很符合林某“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投资项目理念标准。

  一天在一家早餐店吃早餐,豆浆的味道让林某觉得不好,而家里豆浆机做的原汁原味豆浆要好得多。

  “袋包装奶制品市场那么红火,健康饮品豆浆,尤其是袋装豆浆的市场潜力价值也应该是巨大的。”做豆浆产业的想法瞬间在林建脑海里扎了根。

  回到家中,通过尝试添加红枣、杏仁、果汁等食材以及其他一些添加剂,林某制作出了不同口味的豆浆,并有意识地品尝全国各地豆浆以及收集豆浆包装袋。

  “味道太稀,不香浓。”林某认为,大多豆浆生产商或者豆浆实体店,太过以营利为目的,从而忽视了产品质量,恰恰在他的理念里,经营的立足点在于商标品牌效应,而这则紧紧牵系着产品质量。

  考虑到这一系列市场问题,加上在进行了价格及成本核算后,林某开始谋划商标注册事宜。

  自从《商标法》出台,尤其是2000年后允许个人注册商标,有过律师从业经历的林某就开始关注这部法律,并熟知其中各项条款。

  “《幸运52》本身就是一个很大很好的品牌推广平台。”林某毫不避讳地说,之前在电视里关注这档节目,因此在考虑到商标的名号时,早已心仪良久的“幸运52”迅速闯入考虑当中,并且成为首选。

  而如何给予一个与产品相关的意义解说,倒让林某颇费了一番脑筋:“一年52周都幸运。”

  从商标的色彩搭配到经营理念,将自己的想法跟搞产品设计与包装的朋友沟通后,很快,朋友帮他制作出了一套完整的VI策划书。

  继而林某申请了网址域名等,一个月后,2004年5月24日,林某揣着一张身份证和2000元注册费到江西赣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号为4079707。

  这齐全完整的产业策划先于实体经营,林某的初衷其实是重点在招商加盟,投入的意义在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加盟费。

  一个成型的产业策划俨然已经拉开帷幕。

  其实,对这个商标能否注册成功,身边的律师朋友起初并不看好,都认为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这并没有干扰到林某的胸有成竹。

  但朋友们的担忧最终成为了现实。

  央视称注册具有恶意

  “幸运”与“52”都是很普通的词语,组合在一起就是创造,林某在商标的注册上具有恶意

  2006年9月21日,“幸运52”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公示,专用权期限为200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

  公告期间,林某通过网络“小试牛刀”做了一下招商推广。

  林某称,两三天工夫就有600多通电话联系到他,沟通加盟事宜,但当公告期快结束时,林某接到了中央电视台提出异议的消息。

  早有“思想准备”的林某对于中央电视台提出的异议书很是坦然。

  央视在异议书中提出,《幸运52》电视栏目在中国境内有“巨大影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幸运52》栏目“理应被认定驰名商标”;并列举资料与数据介绍《幸运52》电视栏目的收视率、观众满意度及品牌价值。央视认为对“幸运52”具有创造性,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幸运”与“52”都是很普通的词语,组合在一起就是创造,指出林某在商标的注册上具有恶意。

  “央视异议纯属恶意异议”

  对于异议书中提出的各项异议,林某逐一在答辩状中予以辩护,认为中央电视台的异议纯属恶意异议

  在答辩状中,林某称,异议人在异议书上用不少的篇幅介绍“异议人背景情况简介”,只是对“中央电视台”的介绍,与他本人注册的“幸运52”商标没有任何牵连,“幸运52”商标受《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林某指出,异议人也承认,《幸运52》栏目是“使用在相关电视服务上的未注册商标”,《幸运52》栏目既然不是“商标”,则不受《商标法》所保护,也就谈不上是“著名商标”,更无法谈及“驰名商标”,而其自己为依法注册商标。

  “《幸运52》是一档打破娱乐类、知识竞赛类节目界限,有机地将游戏与知识普及融为一体,充分调动观众参与热情的益智节目”(CCTV网站介绍)。林某认为,中央电视台提出对他注册的“幸运52”商标的异议纯属恶意异议,他是在29、30、31类同时申请注册“幸运52”商标,与中央电视台的《幸运 52》栏目(未在任何类别注册商标)不同类别。

  同时,林某辩称,“幸运52”这种名称并没有专属性、独占性、排他性,谁也改变不了 “一年52周”的事实存在,谁都剥夺不了他人对“幸运”的美好追求和向往。他申请注册“幸运52”商标当时的创意在于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幸运52”系列食品(林某同时在29、30、31类申请注册),祝愿全体消费者“一年52周都幸运”。

  林某特别提出,异议人本身并未对《幸运52》栏目进行注册,所谓的著作权人(商标注册人)却是“中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商标也并非“幸运52”,而是“央视幸运52”,且分别注册在25 类、32类、9类与16类。林某提出,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中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还合理,但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还没有。因为,商标不一样,且不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因此,异议人的认为是错误的,他注册在30类的健康豆浆的“幸运52”商标与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栏目截然不同,包括商标设计、注册类别、创意含义、服务产品等,不存在恶意。

  另外,就异议人提出“幸运52”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林某申请注册的“幸运52”商标,与其设计不相同、并非类似商品,也并非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且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栏目也并非驰名商标,“幸运52”商标,与异议人的《幸运 52》电视栏目,并不在同一类别的互不相干的产品上,也并没有损害其在电视栏目领域的在先权,并不属于抢先注册。

  在答辩状最后,林某称,《幸运52》充其量只能属于中央电视台的一个电视栏目名称,中央电视台提出的异议,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存在的依据,因此请求国家商标局依法予以裁定驳回。

  答辩状递交后,直到两年的裁定期限到期,林某仍然没有等来国家商标总局的裁定意见,自此开始了无限期的等待,即便《幸运52》栏目在这期间的2008年已经停播。

  7年间,豆浆饮品的市场行情已经经过了几轮冷热更替,直到日前裁定书下来,林某才又翻出数年前的一套成熟豆浆产品策划书。

  律师认为仍有争议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律师认为本案仍有争议

  对商标抢注一说,林某坚称,自己注册的是幸运健康豆浆,不属于商标抢注,与栏目《幸运52》不发生关系,至多是受栏目启发,从法律角度而言,自己的行为不存在任何问题。

  因为走的是合法途径获得的商标,即便属于“抢注”,在林某看来,也是一种合法取得。

  江西赣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近日透露,裁定书出来后,中央电视台可在半月时间内提出复议,但截至目前,还未接到异议通知。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央视“幸运52”是栏目名称,具有品牌价值,但品牌不能等同商标,栏目名称本身不具有商标属性,在没有注册商标情况下,是不可能被认定为是商标,更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本案中,林某成功注册“幸运52”商标也是充分利用这一点。特别需要强调一点,“幸运52”文字的组合,是有创作者的著作权。另外,在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因此本案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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